愛我請不要傷害我—約會強暴 (上)
2017/06/20
性侵加害人七成五熟識
你知道據國內外統計的資料顯示,性侵害案件有四分之三都是熟人所為嗎?且有超過半數都發生在約會時候?
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至今滿20週年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86年至105年度性侵害通報案件受暴人數累計超過13萬人,9成為女性;而被熟識者性侵比率從12%大幅攀升至今,高達了75%,其中朋友關係(如朋友、同學、網友、鄰居)佔4成,親密關係(如伴侶、男女朋友),占3成3。
事實上,這樣的數據一點也不意外。
早在十多年前,美國婦女研究基金會就曾針對四千名受害婦女調查,只有3%的加害人是陌生人,但「非常熟識者」卻佔了四分之三,其中鄰居、同事、朋友及男朋友的比例高達了五成五。另外,美國某雜誌亦曾針對三十二所大學做了調查,統計指出有57%的性侵竟發生在約會時候。
可見長期以來國內外研究都指出,「熟識者」一直都是佔比最高的加害者,只是,國人一向視性侵案為見不得人的事件,所以統計調查不易;許多專家學者、社工輔導員都認為,至今還有很多隱藏的「黑數」,實際遭性侵的數字一定更高,但不管如何,近年來性侵通報案增加值得肯定欣慰,代表社會氛圍改變、對受害者有了更多的同理與支持,讓受害者比較能勇敢地挺身而出。
約會強暴的迷思與質疑
也許你也會有這樣的迷思:「既是認識的人,特別是伴侶關係(不論是過去、現在或未來可能的男朋友、配偶),怎有可能?」
這樣的迷思連串的就是質疑與指責,例如:
--你是罪有應得,誰叫你隨便接受別人邀約?
--你怎會跟他去偏僻地方,誰曉得是不是半推半就的?
--是你的言行、穿著挑逗了對方?
--你接受對方邀約時,是否表示已預期、默許了性關係的意願?
--你已經有性經驗了,是自己想找個「炮友」吧?
--你跟他曾經上床過了,怎會指責他性侵呢?
諸如此類的想法、矛盾的現象,不僅外人會蔑視「約會強暴」的真實性,也是造成受害人深切自責、不敢告訴別人的原因;被害人還擔心訴訟過程中可能面對更多更痛的種種指責與多次傷害,於是吞忍不指控作證,而讓加害者逃過法律制裁。
停止自責 大聲說好才是要
但上述這些指責與假設是不公平的!
報載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表示,『過去認為發生「誓死抵抗」才叫性侵,後來宣導只要說「不」就是「不」。但有些被害人因害怕,無法把「不」說出口,現在改推動只有說「好」才是同意性愛。』
這正是我們該翻轉的觀念,每個人都有絕對的身體主控權及性的自主權,它不應該因行為或穿著不當之藉口,甚至與對象的熟識關係而被忽略。就算是位性工作者,只要她不願意,任何人不應也不能強迫她進行性行為。
【貼心便利貼】
避免遇到「狼人騙子」、或預防約會強暴,初始的約會你應要有的禮節與自我保護:
1. 主動邀約者應於首次約會時禮貌性的先行負擔費用,以後約會則以雙方共同負擔或交叉請客為宜。被邀者應本著一般交友的人際禮儀,不宜遲到或奢侈浪費,並視對方付費為應該。
2. 中途離座,返座後宜注意食物飲料是否有被動過手腳等異狀。
3. 不論是初期約會或交往一陣子後,一方若有自行攜帶的飲料食物,他方最好不要飲用,或是由對方先取食,尤其已經打開過的東西,更應注意。隨時吃到覺得有異味的東西時,都應立刻吐出。
4. 約會時不宜飲酒,或要淺嘗酌飲即止,出席正式應酬也要自忖酒量,不要好勝或被刺激或求表現而豪飲。
5. 若一方出手過於大方時,不要貪求虛榮,忘情享用,最好冷靜觀察並查明其收支??。
6. 初期約會時應選擇明亮、經濟並合身分的公共場所,在室內相互等候。
7. 初認識的約會時間應控制好,不宜過晚,接送方式也以公共交通工具為宜,或是自行回家。
8. 約會的一方若屢是朝往昏暗場所或漆黑街道推進,他方應即結束約會離去,切勿不好意思苟且敷衍,以免助長對方邪念。
9. 一方指定約會場所,他方覺得不宜,但其又不願更改地點且無合人信服的理由時,切勿貿然應約或自行前往,不妨婉拒或找長輩、友人一同前往。
10. 交往過程最好多觀察對方的言行,不要全盤信以為真,像有些人會用書面文件來顯示或證明一些事情,應查證,其中又以外交證件更要謹慎驗證。
11. 交往過程中,隨時有不妥或覺得不適合的狀況時,不妨委婉的表明心意,好聚好散,切勿拖延敷衍或表達不清不楚,仍給對方希望,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與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