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養育責任問題


律師您好,我的表哥一家人在上個月發生嚴重車禍,表哥夫妻都走了,留下兩個幼稚園和小學的孩子,因為表哥沒有兄弟姐妹,他的父母也過世了,我們這些偶爾聯絡的親戚幫忙處理後事,現在討論小孩照顧的問題,每個人都在推,我雖然想幫忙照顧,但自家也有兩個孩子要顧,經濟上真的負擔不起,我想問問法律上除了我表哥夫妻的遺產,有沒有其他方式能保障這兩個孩子的權益呢?


1.按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 姊 。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建議個案可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為表哥之未成年子女選定監護人 。


2. 至於表哥之遺產也會由監護人來管理,惟民法對此有相當嚴謹保護受監護人之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相關文章


遺產繼承


婚姻中的法律關係6-監護權歸屬


法律模擬個案─探視權

下一篇
法律模擬個案─家庭糾紛問題

我要協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