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同居義務


您好:


我和太太過去常因意見分歧而爭吵,半年前我酒後衝動跟太太拉扯,他憤而提告家暴便離家在外租屋,三天兩頭提離婚,但我們還有孩子,很想挽留這段婚姻,也因此我都沒換家裡大門鎖,她的東西我也都維持原樣,我跟她說:這個家還是等著她回來。但最近下班回家發現太太好幾次刻意在我不在家時拿走重要文件或家電,也已經發訊息請她下次務必先跟我說,她依然故我,我很怕一再提起她會索性離婚,但我也擔心她會拿這些文件去做什麼。加上保護令,我好像被牽制住,不管我想找太太聊或就事論事都處處碰壁,想請問律師有什麼辦法?如果我決定換鎖讓太太無法自由進出,會因為我們仍有婚姻關係而觸法嗎?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民法第1001條、第1002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0條第2項及第3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夫妻結婚後有同居之義務,而同居之住所原則上可推定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案妻因聲請家暴保護令而暫時遷出原本住所在外租屋,應可認定暫時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然而原本的住所不因此即喪失夫妻住所之意義,個案及案妻也都有權利居住及進出該處所,不論該住所之實際所有權人或登記名義人為誰或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聯合財產。因此,如個案未經案妻同意或未提供新的鑰匙而逕自換掉門鎖致案妻無法進入,即便雙方有婚姻關係,個案仍有可能構成上述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該處所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係案妻單獨擁有(如案妻婚前購買或婚後娘家贈與案妻等情形),個案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惟夫妻間竊占罪屬告訴乃論且有免刑之空間,建議個案應審慎為之。至於案妻擅自拿走重要文件或家電物品等,如可認定該物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聯合財產,個案也是所有權人,則案妻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夫妻間竊盜罪屬告訴乃論且得免除其刑。


上述法律規定及適用,雖可提供個案釐清夫妻間相關法律責任,惟個案如為挽回婚姻關係,仍應積極主動與案妻溝通,並應就酒後一時情緒失控之家暴事件,誠懇向案妻道歉並提出足令案妻安心信任之改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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