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我想見到小孩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大貨車司機,平常負擔家裡每月七萬元開銷。最近小孩準備上幼稚園,又給太太兩萬元,讓她去打理小孩上學。但過沒幾天就說錢用完,我問她用到哪裡去,她答不出來,還鬧脾氣,不僅摔家裡的東西,還拿刀要自殘,我拿出手機要錄影蒐證,她卻脫光衣服跑去站在陽台上,對著小孩說「你爸要害你沒媽媽了」。


上禮拜太太提告家暴,又不讓我見小孩,還把家的門鎖換了。我看網路上說,另一半必須把小孩帶到未知的地方才符合略誘罪,可是太太只是把我名下的房子換了鎖,我是不是就沒辦法用這個告她?那我該怎麼見到我的小孩?然後讓一個這麼危險的媽媽待在孩子身邊,我不放心,法律可以介入這件事嗎?就算不跟太太分開,和太太的金錢糾紛怎麼辦,有辦法用法律規定她不能亂花錢,或是花錢必須交代花到哪裡去嗎?


就案妻私自更換門鎖部分,夫妻結婚後有同居之義務,而同居之住所原則上可推定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個案及案妻都有權利居住及進出該處所,不論該住所之實際所有權人或登記名義人為誰或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聯合財產。因此,如案妻未經個案同意或未提供個案新的鑰匙而逕自換掉門鎖致個案無法進入,即便雙方有婚姻關係,案妻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該處所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係個案單獨擁有(如個案係婚前購買或婚後個案父母贈與等情形),案妻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惟夫妻間竊占罪屬告訴乃論且有免刑之空間,併此敘明。


就案妻行為脫序、威脅自殘自殺、個案擔心可能傷及小孩部分,建議個案於事發當下應立即報警處理,以免發生憾事或危險,而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即便案妻實際上並未動手傷害個案之身體,然案妻以自殘自殺要脅個案,可構成對個案精神上之脅迫,亦屬家庭暴力之範疇,故個案事後亦可以當下錄影為證據,依家暴法向警察或司法機關聲請緊急或通常保護令,請求法院禁止案妻再有家暴行為、命案妻遷離目前住所、命案妻不得靠近或接觸家庭成員、或命暫時剝奪案妻對小孩之監護權等等。


至於案妻花費不當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就本件而言係由個案上班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案妻負責持家管理生活費用,倘個案可舉證證明案妻明顯有不當管理個案給付之家庭生活費用時,如案妻不顧家庭成員生活所需逕將生活費用以賭博買毒等非法用途等,個案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以維護個案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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