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詐騙了(下)


我真的沒想到,我居然被詐騙了200萬,我所有的銀行帳戶還被列為警示帳戶,完全無法提領錢,我該怎麼辦…


現在和老婆、父母同住在老家,有規劃今年35歲前買房子搬出去,只靠薪水存錢太慢,很想再多賺點錢,在網路上看到投資群組,有老師會帶領大家下標的,看到學員分享投資報酬率和心得,讓我信心大增,一開始我匯了10萬,後來賺了2萬,也很快收到錢並領出,我看加入的學員也都很開心的分享他們的投資結果,讓我想說再多賺一點,跟父母借錢又陸續匯了200萬進去,但剛匯完沒多久就收到銀行通知我是警示帳戶,原來當初匯來的投資報酬2萬,並不是我在投資上賺的錢,而是另一名受害者所匯款的錢,因為他報警後,我的帳戶直接變為警示帳戶,我趕緊聯繫投資群組匯回我的200萬卻也被已讀不回,還被退出了群組,我已經報警了,但警察也無法保證是否能拿回錢,我不知道我的錢還能否要得回來,我真的要崩潰了,我還被告了詐欺,銀行帳戶被鎖,連帶影響公司發薪給我,我在銀行裡的錢也無法提領,我不敢跟老婆、家人說,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網路上一查,才發現跟我一樣受騙的人真的很多,我怎麼會這麼傻,沒有發現這是一場騙局,我非常非常懊惱,我無法面對我老婆、父母……我的老婆為了我,委屈和我父母一起住,母親的生活習慣不好,會不敲門就開房門,或是直接拿走房間裡的東西也不會告知,即便老婆搬進來依然如此,已經溝通很多次,但母親依舊故我,最後只好鎖房門因應,但也引起母親強烈不滿,認為是我老婆才導致我這樣,故也常常找我老婆麻煩,我夾在中間很為難,也很心疼我老婆跟著我這樣受苦,所以我一直希望可以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搬出去後解決了婆媳問題,又可以和老婆自在的生活,所以和老婆約定好35歲一定要買房搬出去,這段時間先好好存頭期款,現在這些錢如果要不回來,也別想買房子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他們開口,我如果去死,他們至少還有保險可以領,我真的不知該怎麼走下去,老師,我該怎麼辦…


茲就本案例相關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一、警示帳戶是什麼?有何法律責任?

(一)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1、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足可得悉,通報主體為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泛指警察、憲兵等單位),該等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而具必要性時,得要求特定銀行將所涉嫌疑人名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二)次按,管理辦法第5條:「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1、第一類:(1)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2)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3)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4)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2、第二類:(1)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亦有明文。

(三)從而可知,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依前開辦法通報銀行將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暫停該帳戶之全部交易功能;然而,被列為警示帳戶並不代表一定構成犯罪,只代表該帳戶所有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洗錢、詐欺等,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案件嫌疑人,故於調查完畢前先將帳戶凍結,類似證據保全的手段,若後續查無不法情事即可申請解除,非謂被列為警示帳戶就必須負起何種法律責任。

(四)本案例中,阿明帳戶中收到的投資報酬2萬匯款,並非其在投資上賺的錢,而是另一名受害者所匯款的錢,該名受害者認為阿明屬詐騙集團一員,對其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告訴;檢警機關受理該名受害者報案,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遂通報銀行將阿明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在該案偵查期間,(阿明)該帳戶內所有的款項匯入、匯出和提領功能都無法使用,迄至詐欺罪調查完畢後才可以申請解除。


二、警示帳戶的期限?如何申請解除?

(一)按,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及第10條第1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分別定有明文。

(二)承上可知,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原則上係自通報時起算2年,然刑事案件如果逾2年仍未調查完畢,原通報機關可延長一次且以一年為限。本案例中,若阿明於偵查程序中可舉證證明自己確實無任何詐欺故意,對於投資群組的詐欺行為亦毫不知情,嗣後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作成無罪判決後,阿明可持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等證明文件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

(三)此外,民眾解除警示帳戶之申請書範例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的相關資料,其上所列之警示帳戶解除原因除前開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外,尚包括: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等雖有罪但已調查完畢之情形;另亦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利)用等申請解除事由。於本案中,阿明存款帳戶若是在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而被列為警示帳戶,阿明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並以此事由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三、警示帳戶亦為薪資轉帳帳戶,該如何處理?

(一)按,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5、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2)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3)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案例中,阿明原先的薪資轉帳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已被暫停,即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2)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堪認公司發薪轉帳至阿明的警示帳戶後,即會如數退回公司帳戶。此時,阿明可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規定,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申請開立新的存款帳戶作為薪轉帳戶使用,俾確保阿明的薪資收入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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