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千萬想離婚(下)
2025-05-26
結婚了以後才知道,原來先生家裡竟然有上千萬的債務,真的很想離婚…
我和老公交往了兩年剛結婚半年,我們的財務是各自分開的,起初只覺得他的薪水六七萬雖然沒有很高但也不低,怎麼常常在喊沒錢,我的薪水比他稍低也比他多負擔了一些家用,沒想到我前幾天才發現我老公竟然每個月要給公公好幾萬元,一問之下才知道他家前幾年做生意失敗,所以欠了不少錢,不只跟銀行借,也有跟民間放款的借,搞到最後竟然是千萬以上的數字,現在要每個月攤還,我的天啊,千萬耶?!我和先生竟然還在想生小孩的計畫、在想不要和公公婆婆住了,搬出去買一間小套房,這樣要怎麼生?怎麼買?
知道的當下跟先生大吵了一架,我說當初婚前在溝通彼此經濟狀況的時候,為什麼沒告訴我?這不是在騙我嗎?先生說他當初沒有想這麼多,他覺得他的狀況都有老實跟我說了,他爸爸媽媽的狀況那是另一件事,而且也不會影響到我們?我聽了真的暈倒耶,每個月你要給家裡好幾萬塊,薪水扣了那筆錢根本所剩無幾,這樣還叫沒影響?難怪他常常在說沒錢,他回答竟然是:那也沒辦法,爸爸媽媽已經退休了也沒有存款,那也是過去做生意失敗造成的,又不是拿去賭博,他是獨子就是要扛。
我越想越氣,一來是被騙的感受,二來我覺得我老公根本完全沒有把我跟他的未來當成一回事,從頭到尾想的都是他的爸媽,三來我覺得這根本是個無底洞,要還債還要給生活費什麼的,我自己給我爸媽也沒給這麼多,將來債務到老公的身上不也等於到我身上?我甚至已經考慮到離婚,這樣下去根本沒有未來,我的閨密好友們也都勸我乾脆趁還沒有小孩離婚,但是…唉…多年的感情怎麼樣說斷就斷?我媽媽則勸我,老公人還是很好的,都已經結婚了,只因為另一半家裡欠債就要離婚嗎?我自己現在也進入了天人交戰,我愛我老公,但是麵包也很重要阿,結婚了就應該要無私的奉獻給另一半的家庭嗎?我想要我老公為我們的家奉獻心力是不對的嗎?這樣的我太現實了嗎?
小鳳你好:
一、首先,憲法法院曾對婚姻的內涵做出以下闡述:「…婚姻係配偶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及發展,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結合關係,亦有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可知婚姻係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生活則以物質必要基礎,故從現實面角度來設想婚姻之存續與否,原本就是婚姻制度之本質上考量,洵屬合情合理。
二、次查,依我國現行夫妻財產法制,除有特別約定,否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1017條第1項參照),即不存在夫妻財產共有的問題。再者,夫妻為達共同生活之目的,對於家庭生活互有分工,例如一方在家操持家務,另一方在外工作便可無後顧之憂,雙方對於家庭收入之貢獻相等,民法第1030條之1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因此你要求先生向你揭露婚內財產收支狀況,理所應當(民法第1022條參照)。
三、又,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6號民事裁定亦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以契約為分擔之約定,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非法所不許。上述協議或契約,不以書面為限。茍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屬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準此,你也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與先生協議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四、至於,你的先生幫你的公公還債,雖或在報答父母養育之恩,但依據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意旨,足見父母過世後,子女尚僅在一定程度範圍內(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承擔父母生前債務,不必然全數落在子女身上。更遑論在父母生前,子女並無為父母還債之法定義務,充其量僅是子女依己身意願對父母所為金錢餽贈(自得權衡婚姻、家庭開支等狀況,適可而為)。易言之,依據現今法令,子承父債本非天經地義,亦非你先生可隱瞞婚內財產收支狀況或拒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正當事由,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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