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夫妻財產與債務問題


律師您好:


我跟太太是再婚,婚前我知道他喜歡玩些小投資,但我沒想到她越玩越大,為了玩股票和期貨,竟然還去跟地下錢莊借錢, 三天前整件事情被我發現,算一算竟然欠下了5 百萬,我氣不過打了她一巴掌,她就離家出走了,現在聯絡不上,但反而是地下錢莊瘋狂打電話給我,說什麼要我幫她還債,金額亂七八糟,根本搞不清楚。我想問問律師,關於債務問題,我一定得幫太太還錢嗎?另外我的房子放在太太名下,我好怕她拿去抵押,我就得被趕出來流落街頭,有沒有辦法能自保呢?


1.太太債務部分:除夫妻有向法院登記採行共同財產制之外,一般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先生在法律上沒有幫太太還債之義務(民法第1023條)。


2.訴請裁判離婚:雖欠債並非民法明文列舉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惟實務上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3.房子部分:夫或妻之財產可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惟雙方離婚時,僅婚後財產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房子如係於結婚前購買,則屬先生個人之婚前財產,離婚後太太亦無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至於登記太太名下乙事,如僅係單純借名登記而無贈與之意思,先生可向太太訴請返還。惟對債權人或其他第三人而言,房子登記太太名下,即為有權處分之人,為保障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如太太早一步將房子抵押或出賣,先生即無法對債權人或第三人主張權利,僅得向太太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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