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藥減肥又賺錢?(下)
2021-05-24
我在FB上看到在賣減肥藥,我試吃了一兩周覺得有效,就去批了一些當下游來賣,結果我媽媽說這是犯法的,他說我再買賣這種非法的東西的話,他就要把我趕出家門!有沒有這麼嚴重阿!
我從小家裡經濟情況不是很好,我媽媽是單親,也算是個女強人吧,單獨把我扶養長大,小時候常常我睡著了他才回家,沒什麼機會跟他聊天,我也不是很會念書,私立大學念了兩年,每次看他要繳學費就皺眉頭,我也很想要幫我媽媽多賺一點錢,為什麼我媽媽不能了解呢?老是說我認真把書唸好就好了,書念好了最後還不是為了賺錢?那我現在就開始賺錢不是更好嗎?大學又跟他認知的不一樣,已經不是唸書就好了的世界了啊,我現在賣東西也算是累積工作和社會經驗啊。
況且這個又不是假藥,是真的很有效耶,我吃了每天都拉肚子,賣我的小姐說這是在排毒,我一周體重就有明顯的下降,小腹整個都消掉了耶,我自己吃了有效,我也不是源頭,只是有點類似轉手賺一筆,這樣難道也會犯法嗎?
我媽媽前幾天說我大了、叛逆期了,他的話都不想聽了,他說這個不但傷身還犯法,照他說的話做就對了,他都是為我好,他才是全世界唯一不會害我的人,說我又不胖學人家吃什麼減肥藥,這樣下去我的腸胃會壞掉,他才是什麼都不懂,我同學大家都很苗條耶,而且這個藥我看網路上很多人吃了也沒怎樣啊,跟他溝通真的好難喔,我要怎樣才能讓我媽媽懂阿?
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加上疫情影響的關係,民眾消費習慣也隨之逐漸改變,網路購物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然藥品及醫療用品本身具有高度專業且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安全,因此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品及醫療用品設有一定之管制措施,避免藥品遭濫用而影響健康安全,民眾若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觸法,茲就本案例相關法律責任分述如下:
一、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販售藥品應登記為藥商始得為之,若違反則屬「無照藥商」,應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按,藥事法第4條、第14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1、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2、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另,「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藥事法第27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第6條之1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項…(略),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可知,違反前開藥事法第27條未領得許可執照即擅自營業販賣藥品者,當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查,從事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業務須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得營業,非藥商不得販售藥物或醫療器材,本案列中吉娜若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而為販賣藥品行為,即便吉娜並非製藥源頭,只是轉手販賣賺取價差,仍已該當出售給多數不特定人之營業行為,而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該藥品係未經核准擅自從國外輸入,則以「禁藥」論處,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罪」:
(一)按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及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分別定有明文。
(二)而本案例中,吉娜是否成立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罪,取決於其在FB上面批貨購得之藥品是否為「未經核准擅自從國外輸入之藥品」:
1、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判要旨:「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換言之,其他藥商或非藥商輸入之藥品,必須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內容相同者,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認非禁藥外,如其中有一不同,即非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藥品,倘有擅自製造、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仍應分別依同法第82條、第83條之規定處罰。」闡明綦詳。
2、準此可知,若吉娜是從國外批貨購買藥品輸入國內,該藥品必須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且須檢視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併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等項目,與前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是否完全相同,若均相同,則可認定非屬禁藥;若有其中一項不同,則仍以禁藥論處。
(三)綜上,若吉娜在FB上面批貨購得之藥品為禁藥,即便吉娜主觀上非故意,仍可能成立「過失輸入禁藥罪」,依藥事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暨高額罰金,不可不慎。
三、相對而言,「買藥者」雖無任何法律責任,但買藥的民眾可能因不了解正確用法、用量、禁忌及副作用等,造成身體健康受損或延誤就醫,成為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不法侵害之受害人,故仍建議民眾身體不適仍應尋求合格專業醫師,有藥物問題應洽詢藥師,而非擅自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以保障個人的用藥安全。
四、除此之外,藥事法第81條規定:「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為此,各縣市政府多有頒布各自《檢舉違反藥事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以台北市為例,市民可直接於衛生局網站頁面上方之「單一陳情」檢舉)。民眾只要依各該規定檢附「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及「違反法規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內容、地址、公司負責人姓名、違法時間及違法情節等」證據資料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並表明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若系爭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者,得按「罰鍰實收數額」之個別規範比例核發檢舉獎金予檢舉人,藉此鼓勵民眾多多檢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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