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法律關係4-重婚罪


1、甲因債務纏身,於是與其妻乙約定辦理假離婚,但兩人仍同居。三年後,甲認識了富婆丙,認為機不可失,立刻與丙結婚。乙心有不甘,遂向法院控告甲重婚?

2、A因公司無預警倒閉而失業,一年多來都無法找到固定的工作,其妻B不願意跟著受苦,遂與A協議離婚。沒想到三年後,A經商成功,成為億萬富翁,並與C結婚。B看到媒體報導後,以當初兩人協議離婚時,證人只有一名並不合法,向法院主張離婚無效,AC乃為重婚?


一、甲夫、乙妻間之通謀虛偽離婚,依法不生離婚之效力

(一)按「通謀所為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並不得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離婚係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不生效力。」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要旨闡釋甚詳。

(二)如題示,本案甲夫、乙妻既欠缺離婚之真意而協議辦理假離婚,顯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離婚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亦即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應仍有效存在。申言之,甲夫如明知前婚姻仍有效成立,竟另與丙再婚,即有成立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之可能。

二、離婚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依法不生離婚之效力

(一)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次按「查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且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判決要旨著有明文。

(二)如題示,A夫、B妻間之協議離婚程序僅有一名證人,即便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竣離婚登記,亦因法定形式要件之欠缺而無效,依法即不生離婚之效力,故A夫B妻間之婚姻關係應仍賡續有效。換句話說,後續A夫另與C女結婚即應被評價為重婚,依據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為無效,惟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者,不在此限。

務實法律事務所蔡鴻斌律師、施旻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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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

這是兩個對比的真實案例,不論是前者—所謂的糟糠之妻被惡意背叛棄離,或者是後者—元配想回頭分點好處,關鍵都在於對法律的保障與限制之認識不清、及處理得不夠謹慎。而再婚對象的「第三者(丙與C)」若還是善意的不知情者,更是情何以堪了。

類似這樣的事情,只要走進了法院,其實已經無「情」可言啊!

※協議離婚,最好還是先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文,才能協調與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才不會苦了善意的第三者。台北市生命線協會24小時不打烊的自殺防治專線(02-25059595),以及本會承辦之衛生署安心專線(0800788995),提供輔導諮詢與各種資源轉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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