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守則—尊重擺中間,其他放兩邊
2017-11-10
「同居」已經是現代普遍又自然發展的現象,一對男女兩情相悅,又無外在干涉及壓力,彼此高興過著有實無名的「夫妻」生活;所以「不婚」也並不完全代表「?有婚姻生活」,反正兩人在一起過日子,快樂就好。只是,同居雖然少了婚姻的某些約束,但高度的彈性,卻也多了些「非約束的約束」。
省長經濟的學生之愛
同居關係很多都起於大專時代。2015年曾有學者做過調查,超過半數的大學生「目前正同居中」,而「在大學就有同居經驗」的也高達六成五,比起二十年前約8%的同居比例,「學生之愛」是越來越開放。
「如果雙方又剛好離家在外,不用五百哩路,很容易就會住在一起了,嫌接送麻煩,又浪費時間,同居既可以一勞永逸,又可以節省房租,雙方有個照應,沒什麼不好。」一位鍾姓男大生說:「同學是說這樣也可以試婚啦,可以知道對方行不行啦(性愛)、有沒有生活怪癖之類的,不然結婚再離婚更麻煩。」
但同居試婚就是婚姻的保證嗎?
麗容(個案化名)自大學三年級即與男友同居,出社會後繼續在一起一年餘,麗容曾考慮結婚,但「組織一個家庭,就要考慮到經濟財政、生兒育女、事件配合等等問題,我男友覺得壓力沉重。」麗容表示,生活的現實面造成他們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和學生時代甜蜜無憂的生活完全兩樣。如今,男友受不了已經搬了出去,兩人雖仍保持男女朋友關係,但已經不再提「婚姻大事」。
一名大專輔導室的主任就指出,同居很多是貪圖「一時方便」的作法,可以享受婚姻生活所擁有的內涵,又可免除法律上的責任義務及社會期許的要求,另兩人生活也比一人獨居「經濟實惠」,所以才會如此盛行,但終非長久之計。
他認為同居雖無婚姻中的承諾,卻仍有「兩人共同生活的許諾」,因此基本的信任與忠誠度還是必要,且不要用自己的尺度去衡量、要求對方,在同居關係未結束前,你都應為這份許諾負起應有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同居之前最好評估一下雙方的「性價值觀」、與對同居行為尺度的認知,以避免分手時的自傷或傷人。
便利關係的都會男女
三十六歲的文生(個案化名)與女友同居十二年了,仍未論及敏感的婚姻問題,他認為,要同居,不要法律上的束縛及約束,幾乎可以說是都會生活的一個趨勢,「現代婚姻觀,不再是舊式的求保障和傳宗接代了,那又何必受限於形式?再說,經濟也是個考量,大環境存在太多變數,養活自己比較沒壓力。」所以,彼此對同居有共識的人,很自然的會走上這條路。
除了未婚同居,根據調查,40歲上下的青壯年齡者的同居也有越來越多的趨勢:離婚、喪偶、分擔經濟等等因素,讓他們有了一定的認知協調;但也因為彼此「需求目的」及「關係複雜」,使同居關係增加了潛在的問題風險。
離婚的李先生不想再婚,就選擇一個願意同居的伴侶一起。他認為,雖然少了一張紙的約束,但也要彼此尊重與相互配合,避免單一行為、我行我素,並共同營造一個「家」的感覺;且對雙方的親友都應認識、接受、相處愉快,如此同居才有意義。至於經濟或其他細節部分,他以為並非什麼大問題,有能力者多負擔一些也無不可,最重要的是,別說誰佔誰便宜,更不必以性別區分何種「責任義務」,那就很無趣了。生活嘛!有啥好計較,一切快樂舒服就好。
同居關係雖無所謂好壞,全在乎當事人的感覺,但還是要考慮到後果,生命線總幹事朱開玉指出:「它是一種結合了心理、生理、物質等功能需求的現象,其必要性不容否認,但反過來說,如果兩人在一起也只是為了滿足這些需要時,危機同時存在。」
她覺得,現代人因種種主客觀因素,而將肉體的關係視為一種強烈又實際的表現。所以年輕的同居者往往還未在情感過程中得到了解、互信與共識時,便直接進入夫妻般的親密關係,「這一段空白,其實就是婚姻生活中關愛及責任的學習。」
「許多發生在你我周遭朋友身上的個案,可看出不少同居者對婚姻的期待都高,然多年同居生活仍無法讓他們覺得已經做好結婚的心理準備,最後反而更怕婚姻。」朱開玉說:「原因就是同居無法律及責任約束,所以當問題出現時,其中一方就會躲開,他沒有婚姻的規範,就永遠不會逼自己去面對問題,更遑論在其中學習正確的遊戲規則。」
「大家都不想要婚姻裡頭的責任與束縛,但婚姻、家庭終究是健全社會的基本組織,同居,只不過是步入婚姻之前的過渡時期。」她尤其認為女性在同居生活中要面對的壓力比男性大得多,如歲月的挑戰、機會的喪失、分手的陰影,懷孕的可能及社會對女性的舊價值觀等等。因此,女性若只要「夫妻之實」而不要「夫妻之名」時,有必要比男人多一層考慮。
其實,同居與婚姻的差距,不僅是一紙證明的形式,婚姻的「束縛」,也是要雙方在一定的範疇內去學習及共同成長,而同居者都能遊走四方,當然永遠學不會,這也難怪,大多數早期經驗同居生活的人,反而難以適應婚姻生活。
【貼心便利貼】
同居須知
1、不要讓性愛成為同居的重點:這可能讓關係變得敏感而短暫。
2、有獨立的生活空間:最好各自擁有房間與私藏。但是基本的生活習性仍要遵守配合,例如晚回家也要說明或打個電話,以免另一方不解及擔心。
3、維持金錢的自主性:當兩人濃情蜜意之時,經濟由誰負擔都不是問題,但其卻易成兩人爭吵的來源、及分手時的糾紛,因此,資產部分最好先有聲明或書面明細,消費部分就視兩人事前協商,可是各自的經濟分配自主權不應受到牽制。
4、尊重兩人的關係:同居雖未受到婚姻契約的限制,但也不容第三者出現,當感情有變時,應先分手再另結新歡;至於對雙方的家人,為免尷尬,則視情況稱呼與交往,不必非要叫爹娘、或討好其家人。
5、最壞的心理打算:不論基於怎樣的理由選擇同居,接受了這個遊戲規則,就要有承受相對風險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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