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家真難做(下)


我繼承了家族在南部的傳產工作,最近受景氣影響訂單大減就算了,最近還遇到求職蟑螂,搞了一堆事情,實在要做不下去了…


因為爸媽已到了退休的年紀,身體也不好,所以我辭掉了北部做了六七年的工程師工作回來幫忙家裡,本來只是想幫忙而已,結果好死不死剛好就接了老闆的位置,極不情願地當了一年多什麼都不會的老闆,一開始還好,畢竟家裡工廠已經做很久了,訂單來源穩定,工廠也有自己的運作的一套SOP,我雖然從來沒有當過老闆,但有家裡人的幫忙倒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最近半年可能受景氣影響,說歐美的科技業都在砍單,過去穩定的訂單全無,我對這個行業一點都不瞭解,我也沒有當過業務,要去哪裡開發新的訂單我真的不知道,想到整個工廠人的生計都在我的身上,我一個頭兩個大。


更衰的是我這個月還遇到求職蟑螂,我也是上網看了才知道有這種人,來工作才不到一個禮拜,員工訓練都還沒有通過,遲到、早退、四處聊天、上班玩手機,我看不下去把他解雇了,竟然跟我開口要二萬的資遣費,媽呀,他的薪水也不過最低薪資,怎麼有臉跟我要這麼多錢?我一開始沒付,結果他直接去勞工局告我,我問了我懂法律的朋友,他說我可以只付合理比例的薪水,但就要小心他四處去告我,現在工廠就已經在危及了,我還要整天防他去告、防勞工局的人來檢查之類的,就算我都沒有違法,光應付這些就耗盡心力,我實在是身心俱疲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也有想過家裡工廠乾脆收一收了,我工程師要找工作也沒有那麼難,但想到家人付出的心力、工廠其他人的生計,我又覺得我好像沒有辦法就這樣算了,蠟燭多頭燒真的好累好累…


一、勞方提出不合理的薪資、資遣費要求,是否違法?

(一)面對勞方不合理的薪資請求,僅要逾越法律准許之範疇,雇主得拒絕之。亦即,雇主只須依照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規定的標準給付勞方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8條第1項參照)即可;另外,若是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詳後述),雇主甚至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


(二)承上述,雇主可以利用勞動部官網上的「資遣費試算表」進行資遣費試算(網址: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不過,由於類此無心長久任職之求職蟑螂的任職期間通常不足6個月,因此在填具上開「資遣費試算表」的「平均工資」欄位時,應將勞方任職期間領得總薪資除以實際任職日數後填入(勞基法第2條第4款參照)。


二、勞工揚言找勞工局的人來檢查之類的,資方有何方式可因應?

(一)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檢舉本身不致於被評價為違法,建議雇主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尤其是其中與資遣費計算有關之工資、工時部分。其餘例如雇主應確實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參照);應定期發給勞工薪資單,薪資單上並應載明各薪資項目的詳細計算方式(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參照)。上開勞工的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均應保存至少5年,供勞工或主管機關隨時查核(勞基法第73條第12項、第23條第2項、勞保條例第10條第3項、第4項、勞退條例第21條第2項參照)等。


(二)承上述,針對題目所示求職蟑螂請求給付之薪資、資遣費等,只要依法如實給付,自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無懼行政檢查;也因此,如求職蟑螂藉機索討逾越法律標準之高額資遣費,雇主當可嚴正拒絕。


三、勞方只要有不滿都可告,資方只能被動接招?

(一)勞工雖受到勞基法之保障,但對雇主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案例中求職蟑螂「員工訓練未通過」、「遲到、早退」等諸多情形,若已達到「雇主除解雇外已無從採取任何其他手段加以改善,即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程度(所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則雇主可援引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須按照任職期間、依比例給付勞工資遣費。


(二)承上述,建議雇主可於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遲到、早退的懲處程序,例如累計遲到5次就書面申誡、申誡後再遲到就記1小過、記滿3大過就解僱。甚者,若勞工進一步出現曠工情事(即「整日」未到班),雇主更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毋庸給付勞工資遣費(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同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曠工達6日者」參照)。為此,請雇主充分保存作成解職處分之相關事證資料,俾在勞工(有可能)主張違法解雇時,可供作為司法檢驗之審認依據。


(三)至於,勞工上班玩手機、四處聊天等行為,只要沒有嚴重影響到事業單位的正常運作,則一般認為情節並非重大,即不容易被評價為單方面解雇勞工之適法理由,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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