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拍還被告(下)


我在捷運上面被偷拍了,結果我一時心軟想說算了,現在竟然反過來要被告!?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幾天在搭捷運的時候本來坐著滑手機,但突然覺得站我前面的男生怪怪的,感覺眼睛一直在我身上游移,手機也感覺一直對著我就是很不自然,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很恐慌,我想到了很多網站和社團都有那種偷拍路人的照片,很怕我也成為那主角,我一直在思考是我想太多嗎?還是他真的在偷拍我?我太敏感嗎?我該大叫求助嗎?我要找誰幫我?他拍了我什麼?拍了哪裡?搞不好已經傳出去了?怎麼辦?


後來我發現那男的竟然跟我同一站下車,我就刻意放慢走在他後面用手機錄影,果然又發現他在拍別人,這下我有證據終於確定他在偷拍!所以我跟另一個女生一起找站務人員報警,但警察到了查看他的手機以後,他確實是拍我和路人但沒有拍到什麼私密的部位也沒有拍臉,就是腿、胸部、背影,雖然有點不舒服,但好像也沒有什麼能告他的,警察就請他把照片刪除就算了。


我回家之後就把這影片po去爆料公社和社團提醒大家小心,結果那男的就在下面留言,意思說他根本沒有拍什麼不可見人的東西,但我的錄影已經直接拍到他整個人他的臉了,大家法院見什麼的,我明明就是受害者,為什麼是我要被告…


我一個人北漂剛畢業工作也沒有什麼朋友,現在都很恐慌、很害怕,每天都吃不下,做事也一直分心沒辦法集中精神,夜深人靜都不斷想起那天的情景,晚上都睡不著,也不敢出門,更不敢坐捷運,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花花你好:


一、依你所描述的情況,對方縱使因沒有拍到私密部位而無須負刑事妨害秘密罪責,但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無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可資參照:「…衡之常情,任何人突然遭到陌生人未經同意拍攝大腿部位照片,均會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心生畏懼,是訴外人所稱其對於原告行為感到不舒服及心生畏怖,實與常情相符,堪認原告確有未經訴外人同意持行動電話對訴外人大腿部位拍照之行為,且其所為已使訴外人感受冒犯及心生畏怖…自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二、因此,法律上你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向捷運警察提出申訴,使對方受法律制裁(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參照)。甚若,若你遭到拍攝的部位具有足資辨別的個人特徵,你還可以依據警察機關保留的報(備)案資料,按照民事侵權行為規定,向偷拍者主張肖像權或人格權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參照)之損害賠償。


三、至於,你將影片PO上網的行為,係為避免更多人受害,與對方沒有正當理由的偷拍行為顯然不同,故法律上你可以主張不構成肖像權或人格權侵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民事判決即認為:「…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利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等,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申言之,此等PO上網的目的是為提醒社會大眾留意此等不法行為,具備社會公益性,當足以通過司法檢驗,即在法律評價上,你無須承擔對於偷拍者之任何責任。


四、綜上研析,法律站在我們這邊,你並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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