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輕女不公平(下)
2019-10-21
我爸媽前幾天跟我說,我們現在一起繳房貸的這間房子,之後是要給我弟弟的;我聽了覺得很難過…雖然我早就知道他們就是很重男輕女,但我還是覺得非常的不公平!
我弟弟小我四歲,大學畢業也已經5.6年了,每天還是遊手好閒,而我爸媽從小就對我弟非常偏心,吃好穿好,他所有東西都是給他最好的,我就被說女孩子家不要這麼奢侈;家事我不做就會被念,但反之我弟要做我媽就叫他去休息;我大學的學費我爸媽說,想念就去貸款,以後自己還,我弟他們就二話不說就直接幫他付清,更別說因為他在外縣市還直接買一台機車給他用。唉,算了,講這些抱怨不完…
從小我成績雖然不到頂尖,但比起我弟好多了,大學也上了公立大學,但是好像沒有人看到我…反而從小翹課、不學好現在也不工作的弟弟更受寵,就因為我是女生嗎?
我從大學時代到現在開始工作,薪水絕大部分都繳回家裡,只留一點生活費,房子現在名字是爸爸的,但貸款主要就是我爸媽和我三個人在分,為什麼我就什麼也沒有?明明錢都是我在繳,等貸款繳的差不多,就要把房子過戶給弟弟?在法律上我難道沒有可以爭取的立場嗎?
我爸媽說:我弟要成家比較辛苦,但是我就不辛苦嗎?我不是在意錢,我只是生氣為何我的努力卻要拿來成就我弟弟的人生?小時候遇到這些事,我都常常躲起來偷哭,告訴自己不要去在意就好了,久了就沒關係了,可是…可是我現在想到還是好想哭、真的真的好難過…
早期台灣是農業社會須仰賴男丁強壯可以提供大量勞力,而農耕是當時最主要的經濟來源,因女性先天上不如男性強壯有力,只能在家處理瑣碎家務而被認為毫無生產力,因此形成重男輕女之傳統觀念;然而,在現今多元發展的社會,單純依賴體力勞力獲得對價資源已非必要,女性亦已充分走入職場、經濟獨立,而有相當地位提升,甚至多有出類拔萃成為各領域之領導人物,然老一輩心中的重男輕女觀念似乎依舊根深蒂固,茲就本案例法律關係說明如下:
一、如題示,本件登記在父親名下房屋所對應之銀行貸款,長期既係由父親、母親、明玉各自支出1/3分期貸款(頭期款暫且不論),則明玉就該房屋似有1/3應有部分之對應權利;然而,該房屋卻是以父親的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故本案例核心爭點在於:明玉是否將其1/3應有部分借名登記父親名下?或者明玉係基於贈與之意思,贈與父親自己對應之1/3應有部分請求權,抑或長年以來每期贈與父親相當於1/3分期價款之金錢數額:
(一)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民事裁判、「借名登記成立原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原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因此,借名者將因借名契約登記為出名者所有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不能認為無權處分,無待於終止該借名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民事裁判分別闡釋甚詳。從而可知,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一方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同意出名登記之債權契約,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且借名登記無論是以口頭約定或是書面契約皆有法律效力,但若僅以口頭約定時,後續請求返還財產時易生糾紛且難以舉證,建議仍須訂定書面契約較有保障。
(二)承上述,明玉與父親間若已有口頭或書面之借名合意;即該房屋雖以父親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惟父親並未取得管理、使用、處分系爭房屋之完整權限,在內部關係上明玉本身仍保有1/3應有部分之支配權,方因此與父親、母親依比例攤付各期銀行貸款,兩造間或有可能定性為借名登記關係(即明玉將1/3應有部分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則明玉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再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請求父親將1/3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返還給自己。
(三)然而,若明玉當初係以贈與之意思、贈與父親自己對應之1/3應有部分請求權,甚或是基於孝道等緣由、每期贈與父親相當於1/3分期價款之金錢數額,則身為受贈人之父親既係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當可以自由處分系爭房屋。申言之,倘父親決意在生前將該房屋所有權贈與給弟弟,明玉尚無從對父親主張任何權利。
二、此外,若父親並非生前贈與,而係以預立遺囑方式,將系爭房屋在內之大部分遺產保留給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之弟弟,則屆時明玉可援引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等規定,就其特留分遭侵害、即低於1/2遺產應繼分之部分,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對獲致超額遺產之繼承人(弟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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