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法律關係6-監護權歸屬


【案例一】甲夫與乙妻兩人平日工作都很忙碌,孩子生下來後,白天交由保母、晚上則由甲母照顧;週末時夫妻兩人才會將孩子帶回家相處。後來兩人鬧離婚,為了孩子監護權卻各不相讓,甲夫主張:自己能夠每天晚上八點多下班回家照顧小孩,且又有其母協助幫忙,但乙妻工作需日夜輪班、經常出差,將來難給予孩子完整適當的照料。乙妻則認為:自己工作時間雖然不定時,但只要有空檔就會前往甲母住處陪伴小孩,與孩子相處時間比甲夫多,且自己經濟無虞、身為母親應有優先撫養權利。

【案例二】A夫擁有一家中型工廠,經濟條件優渥;B妻則在婚後辭去工作、每天逛街或與友人相聚,過著少奶奶般生活,孩子出生後,也是帶著外出玩樂。A夫不滿B妻玩心太重,幾次勸說不成,演變成每日爭吵,而B妻吵架時的歇斯底里甚至驚動鄰居前來勸架。B妻欲離婚,但擔心自己並無固定收入、只有婚前一些存款,又自己吵架時的激動情緒,會影響自己對孩子監護權的爭取。

問:
1、 一般人觀念中,母親應有孩子的優先撫養權利是否正確?

2、 什麼因素會成為監護權判決的考量條件?


一、依據現行法制,兩造離婚後,母親並不當然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需由法院根據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法酌定: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1055條之1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報告」,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所明定。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除生括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在內。故父母離婚者,法院於決定監護人時,應參考訪視報告之事實調查及建議,以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於決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除應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物質環境)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精神環境)等一切有關情況,通盤加以考量,並非僅以經濟能力之強弱決定監護權之誰屬(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爰此可知,夫妻離婚時,母親並不當然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在協議不成下,需由承審法官斟酌兩造之一切情況,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夫妻共同監護或夫妻一方監護(擔任主要照顧者)之具體內容。

二、承上述,承審法官於決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除應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物質環境)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精神環境)等一切情況,通盤予以考量。故夫妻經濟能力之強弱,充其量僅是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判斷標準之一,但絕非唯一標準。尤以依現行法制,夫妻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得依法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或請求未任監護之他方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縱使實際擔當監護責任之一方經濟能力較弱,後續亦得藉由法律制度之調整,使未成年子女在經濟上之需求不至於匱乏。

三、就實際狀況而言,通常初生嬰兒會交由生母撫育,以滿足嬰兒哺乳需求。倘有數名未成年子女時,多會交由同一方照養,以免切斷兄弟姊妹間之親情聯繫。另夫妻之一方倘有家庭暴力、吸食毒品等顯然危害未成年子女之不良紀錄,監護權通常會酌定予他方。至於其他狀況則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務實法律事務所蔡鴻斌律師、施旻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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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

夫妻離異,因爭奪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而走上官司途徑,是為了孩子?還是為了自己?

如果有一方不是好爸爸或是好媽媽,那麼結果顯而易見,打官司只是浪費司法資源;如果雙方都是自認為的好爸爸跟好媽媽,那麼就應該理性的協議、以孩子最大利益為考量,更沒有爭奪監護權的必要與上法院的理由,更何況當孩子又是具有表達能力的年齡時,還可能被要求出庭去表達「選邊靠」,這對孩子將會有多大的心理影響?

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親情天性也不會因為監護權的歸屬而有所滅失;「自認為」的好爸爸或是好媽媽們,在走入司法途徑之前,多些「情」與「理」的為孩子想想吧!

※當夫妻面臨離異,也許雙方情緒都難以控制,無法好好協議商談,不妨尋求專業諮詢的協助、為彼此緩衝協調;同時也能給孩子較為周全的心理保護。台北市生命線協會24小時不打烊的自殺防治專線(02-25059595),以及本會承辦之衛生署安心專線(0800788995),提供輔導諮詢與各種資源轉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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