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問與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很多民眾對於這個條例是什麼東西,可能一點都不清楚,但是與這條例關係密切尤其是近年來發生的卡債、信用貸款的債務人,都應該要瞭解。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民眾詢問較多的問題整理並試著回答,希望可以給債務人一個方向,或許司法院即將頒佈的施行細則會有不同見解,但是本會試著給予法院一個處理的建議

問題一: 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人頭)時,而未實際參與營運活動,則其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受限制?

答覆:
一、關於誰可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中的債務清理程序,依照消債條例規定,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在二十萬元範圍內)之自然人。
二、但是目前社會上實際狀況,很多民眾是公司的登記名義負責人,也就是俗稱的人頭,並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或分取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會建議,債務人如果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本身只是單純擔任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時,可以依照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清算。
三、更進一步,就算債務人雖然事實上有從事營業活動,但如果可以證明他的債務,並不是因為從事營業活動而產生的(例如因為公司營運而開票,就不可以適用),依立法者之立法意旨,本會建議仍應納入本條例之適用範圍,以便給債務人獲得經濟地位上重生的機會。

問題二:如果債務人的銀行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了,還能不能依照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覆: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規定只有欠銀行錢的債務人才可以適用,所以如果債務人是因為被倒會,或是欠親友或欠地下錢莊錢,或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等等,都有可能聲請更生或清算。

問題三:債務人的債務狀況很複雜,銀行的資料也都沒有留下來,自己沒有辦法整理債務,要怎麼進行相關程序?

答覆: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如果法官認為債務情況很複雜,可以命司法事務官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也可以找律師或會計師來擔任更生、清算的監督人、管理人,來協助進行,而這些律師、會計師的費用債務人可以不用先支付,而是從更生方案或清算的財團中來支付。

問題四:債務人因為要保住自己的房子,所以想要先把財產過戶到親友名下,在去聲請更生、清算,之後這些財產會不會被追回來?

答覆: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權利,使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消債條例規定,對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2年所做的故意的脫產行為,如果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是會被監督人、管理人撤銷的,也就是會變成一個無效的行為,債務人要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這種惡意的脫產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隱匿財產,最嚴重會有刑事責任。

問題五:95年債務人曾經與銀行協商過,但是對於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記載要還的錢,無法負擔,所以並不同意,也沒有將通知書寄回給銀行,這樣還能不能聲請更生、清算?

答覆:
一、95協商方案中,銀行會單方面的寄出協商通知給債務人,上面會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文字,這樣單方面的文字是沒有效力的,因為協商成功,必須是銀行與債務人兩方面都同意的才可以成立,因此如果債務人不同意,也沒有將通知書寄回給銀行,協商並沒有成立。
二、依照消債條例規定,如果是積欠銀行錢的債務人(例如:信用卡債、現金卡債、銀行信貸、房貸等等),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如果債務人書面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而債務人已經利用95協商機制協商過的,就等於消債條例所說的協商,因此95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可以在97年4月11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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