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格差戀(下)


我在一個沒錢的男人身上耗了十年,這段時間毫無長進就算了現在分手了他竟然還好意思跟我討錢、討以前他送我的禮物!?


我曾經也是個不在乎金錢的女生,結果交了那個男人才發現沒錢真的是萬萬不能,社會上總是說著漂亮話,有愛能戰勝一切什麼的,事實呢?事實就是彼此因為經濟的問題可以吵了又吵吵了又吵每一餐都AA,連塊油豆腐都要跟我算,其他更不用說了,債務啦、房租啦、要周轉啦,想要偶爾吃個大餐好像我揮金如土一樣,滑個IG看到朋友們又去那裡旅遊講了也要被說我很愛慕虛榮,怎麼不檢討你自己不上進?從入社會到現在30好幾了,沒車沒房薪水還比我低,說將來有錢就可以過好日子,以他花錢的習慣根本不會有好日子這種東西!


我爸媽也嫌他家裡窮、沒有未來,雙方家長其實也見過面吃過飯,老實說還真是門不當戶不對,我也知道這是很古老的觀念,但雙方家裡從見識到談吐到經濟狀況真的都差太多了,我在他身上耗了十年才終於看清楚這個事實,所以我提了分手;但分手說的容易,畢竟十年感情,總是分手之後容易想起對方的好,他的溫柔、好脾氣、幽默感,我每天下班一想到就哭,其實還是愛他的,但是現實的情況我知道我們是不可能的,彼此對金錢觀念的差異、彼此家庭的差異,繼續下去也只是虛耗彼此的時間而已。


提分手的我好痛苦,但是那個男人根本不理解,他覺得我眼裡就只有錢,因為他沒有錢我才要和他分手,這也就算了,竟然還惱羞成怒跟我索討他之前送我的禮物、還有去吃大餐時他付的錢,更扯的是他竟然還把發票都列出來?我的天我真的是清醒了耶,這樣的男人是還能要嗎?我說交往時你情我願的東西,你怎麼好意思跟我要?更何況也沒有什麼借據合約,憑什麼要我還?他跟我說不還的話大家就法院見,他要告我詐欺、欺騙感情,我真的是不懂,就算不能當情人也沒必要到反目成仇吧?


我覺得很不公平,我虛擲了十年歲月換來的是我曾經喜歡的人跟我說法院見,我獨自背負著的痛苦根本沒有人看到,身邊的共同朋友都指責我愛錢,但明明就不合適,我為什麼不可以追求我要的幸福?我真的是個愛慕虛榮的人嗎?


小美妳好:


一、那些指責妳愛錢的人,都沒有親身經歷過那十年歲月,也不了解妳只是在追求平凡的幸福。正因現實未必容得下平凡,它一直是多數人的人生目標。當分手男友向妳索討交往時贈與的禮物及金錢時,已證明他才是愛錢的一方。


二、從法律面來看,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即贈與僅得於贈與物交付前撤銷,故分手男友依法不得向妳討回先前「已經交付」的禮物及金錢。另外,司法實務見解也認為,倘因雙方曾有感情交往而基於自由意思將物贈與他方,尚難認他方係以詐欺方式取得贈與物,不得以他方對己有詐欺行為而主張撤銷贈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9號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8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他也不能以你「欺騙感情」為由要求你返還(何況你根本沒有欺騙他的感情)。


三、至於,分手男友所謂欲提告「詐欺」事,如果他指的是向刑事偵察機關提起詐欺罪告訴,也顯然不會成立,主要在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係以「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於情侶交往分手情狀;另可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992號不起訴處分書:「…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係為保護他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至於人的感情並非財產法益,…所以詐騙他人的感情並不成立詐欺罪,愛情的騙子只能用道德加以譴責,不能論以刑事罪責。…」。


四、綜上研析,有關分手男友撂話提告乙節,除可能增添應訴之心理、時間壓力外,最終都不會成立,請妳毋須擔心;過往的一切都是我們賴以成長的養分,必然不會白費,請妳繼續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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