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照被散佈(下)


今天同學很驚慌的傳了一篇Dcard照片分享連結給我看,我點開才意外得知自己的裸照被散佈在網路上,我一看到照片,立刻想到是前男友散佈的,照片是當初我們在大三熱戀時,拍下留在彼此手機,以解遠距思念之情,只有他有這照片,不可能會有其他人有……


我心裡真的很震驚,不知道這照片為什麼會散佈出來,不知道已有多少人看到了…他們會不會又再傳出去…萬一有認識的人認出這是我,我該用什麼臉去面對……


當初會決定分手是因為彼此價值觀落差很大,我同時也在準備大四的畢業專題,經歷無數次的爭吵後,心力俱疲的我提出分手,也不接受他的挽回,他最後甚至恐嚇我,如果分手,他會做出讓我後悔莫及的事,我當下有點害怕,但想說我們都有彼此照片,他應該不會做散佈裸照的事,沒想到他真的這樣做了….


我真的覺得很崩潰…感到非常痛苦,非常受傷,一想到別人看過我的裸照,那種羞恥感,讓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去面對…家人準備帶我去報案,但照片已經散佈出去了……來得及阻止繼續散佈下去嗎?前男友對我做這種事,可以讓他受到懲罰嗎?我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和有什麼保護措施呢?


我真的好後悔,非常後悔…當初怎麼會這麼傻,拍下這種照片,反變成別人的把柄,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想到別人可能看過我的裸照…對我的閒言閒語…..我覺得我沒辦法面對…..我怕我撐不下去了……


茲就本案例相關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一、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部分:


(一)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


(二)惟查,刑法第315-1條之立法理由已敘明:「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於各款之行為客體增訂『身體隱私部位』以杜爭議。」,從而可知,刑法第315條之1成立前提是未經他人同意窺視、竊錄。對照本案例中,照片是小貞與前男友在大三熱戀時拍下留在彼此手機,堪認該照片係經小貞同意拍攝,尚不構成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二、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


(一)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次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059號刑事裁判意旨:「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係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社會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之文字、圖畫或物品而言。」;就本件而言,該等裸照已符合上開刑事裁判之認定標準可被評價為猥褻物品,故前男友將裸照散佈在網路上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至於其他同學倘又將此裸照轉發流傳出去,同樣也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部分:


(一)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例中,起初是由同學發現網路流傳之裸照女主角為小貞,足見該裸照已清楚可辨認人物之面貌且可特定其真實身分,足以毀損小貞之名譽,且相較於口頭傳佈,以照片方式渲染力更強,故加重處罰。準此,前男友以散佈裸照方式損害小貞名譽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四、刑法第305條(恐嚇罪)部分: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例中,前男友向小貞表明欲以散布裸照等加害小貞名譽之方式,威脅小貞不可分手,依社會一般觀念,散布裸照這些加害言語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小貞也確實感到害怕,故前男友之言語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五、民事損害賠償:


(一)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定有明文。


(二)次參,民法第195條之立法理由已闡明:「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條理由謂身體、康健、名譽、自由之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賠償之金額,(慰藉費)以保全其利益。其名譽之被侵害,非僅金錢之賠償足以保護者,得命為恢復名譽之必要處分,例如登報謝罪等。」等旨,故小貞因前男友散布裸照之侵害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行為而深感痛苦、精神崩潰,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前男友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命其為恢復名譽行為,至於賠償金額仍需審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等情形,依個案實際情狀核定相當的數額。


六、結論:


綜上分析,前男友惡意散佈當事人裸照已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等刑事罪名,並應對受害人擔負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就此,建議受害者遭遇到類此情狀時,當儘速向管轄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提告對象包括前男友、陸續轉傳不雅照片之人),藉由檢察官發動刑事扣押(例如:存放照片之電腦、隨身碟等)、嚴正追究刑責等手段,阻遏不雅照片進一步傳播,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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