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保護令開庭
2022-02-28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裝潢工人,不太了解法律,幾個月前我跟我女朋友吵架的時候,因為太生氣了,就拿桌上的煙灰缸往地上摔,結果煙灰缸彈起來打到她,事後有馬上跟她道歉她也說沒關係,結果轉頭就跑去醫院驗傷申請保護令,現在寄來一個開庭通知,上面說我不能跟她連絡、接觸或靠近她家附近,還叫我下周要去開庭,我對她付出這麼多卻被這樣對待,我實在不想再看到她,我可不可以乾脆不要去?我只要不找她、不去她家附近,這樣就行了吧?如果在朋友家或其他地方意外遇到應該沒關係吧?她如果跑來找我,會不會害我犯法?
一、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保護的對象包括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及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至於所謂同居關係,我國法律雖未明文定義,通常是由法官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及動機、性生活的次數及頻繁程度、彼此互動的關係與緊密程度、有無共同子女、有無其他足以認定有同居關係的生活事實等參考標準,依具體個案情況予以適當之判斷。命題中,阿健與女朋友無論實際上有無同居,均符合聲請保護令之資格。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通常較易理解與認定,例如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包括用言詞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或恐嚇,如謾罵、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或是竊聽、跟蹤、監視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心理虐待;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則包括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命題中,雖然阿健拿桌上的煙灰缸是往地上摔,但煙灰缸彈起來打到女朋友造成傷害,即符合前述身體層面的家暴類型,就算煙灰缸彈起來沒打到對方未造成身體傷害,亦有可能符合威脅傷害被害人或揚言使用暴力之情形而構成家暴。另外,依家暴法第13條第7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所以即便阿健事後馬上跟女朋友道歉、女朋友也說沒關係,除非聲請人主動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否則均不影響保護令之審理。
三、保護令可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大致區分如下: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在失效之前,可以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也是兩年以下。
至於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依家暴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人員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例如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是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等。
四、保護令可提供被害人保護之範圍及所保護的項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包括: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其中第1款之禁止暴力令,主要功能是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性質上屬消極性之禁止令,僅要求加害人不再為家庭暴力行為,故通常只要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之事實,法官通常便會核發。至於第4款遠離令,可以距離或是區域為之,各有其優缺點,若選擇以距離(如100公尺)為標準,聲請人較易聲請,法官亦較易進行審酌,但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較難遵循,警察執行上亦較為困難;相反的,若以區域為標準,雖然聲請人較難聲請,法官審酌上亦較困難,但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較容易遵循,警察也較容易執行。
五、就保護令之聲請及審理程序,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後,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各縣市地方法院均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可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而法院在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法官會在保護令開庭過程中詢問事發經過,審理證據及確認當事人想要聲請的保護令項目,如果保護令開庭沒去,不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都非常有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若是因為害怕或不想見到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隔別訊問,若確實因故無法出庭,也應該事先向法院陳報並請假,也可以請法院改期開庭等權宜方式。法院如係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則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六、就違反保護令之處罰,依家暴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違法保護令乃刑事犯罪,除前述客觀之犯罪行為外,被告也必須具備主觀之犯罪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從事的就是法律禁止的犯罪行為,因此命題中提到阿健若是在朋友家或其他地方偶然遇見女朋友,或是女朋友主動跑來找阿健,雖然看似違反禁止接觸或遠離命令,但前者(雙方偶遇)其實阿健根本不知道會碰到女友,不具備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所以並不構成犯罪;而後者(女友主動來找阿健)阿健實際上並無任何作為,其單純之不作為更難符合上述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也無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所以也不因此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七,最後提醒大家,當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切記:
1.第一時間應立即報警並優先保護自己,避免進一步激怒對方,當下如能錄音錄影或有監視器畫面,對事後還原事實真相會有很大幫助。
2.即時前往醫院驗傷並拍照存證,讓法官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發生當下被害人所受的傷害情狀。
3.找到其他可以出面作證的人,因為驗傷單只能證明被害人身體受有傷害,但無法證明是加害人動手打的,也可以想辦法錄下加害人親口承認曾經動手打人的事實。
廣告--此篇文章由衛生福利部贊助(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相關文章
家庭暴力:學會擺脫刻板印象
老爸對我像仇人
法律模擬個案─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