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竟懷孕(下)
2024-08-23
我不是渣男,出來玩也是大家歡喜甘願的,結果我的砲友竟然跟我說他懷孕了,還想生下來?!
我有一個穩定的未婚妻,也有一個炮友,我和未婚妻是遠距離,為了生理需求只好找一個炮友,當然我的未婚妻不知情,但我和炮友是單純的肉體關係,什麼感情是一點也沒有的;我和炮友從今年開始約了大概5.6次,上周她跟我說懷孕了,還問我要不要負責?我整個大問號!?今天大家說好是出來玩的,結果怎麼樣了,這不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吧?而且她自己也是有好幾個砲友,這懷孕到底是不是我造成的,都還不好說咧,我說我不可能會負責,我們什麼關係?根本什麼也不是,又不是男女朋友?
我原本以為我說了我不會負責以後,她會直接流產流掉,結果她說她仔細的思考了以後,打算要把小孩生下來!?我跟她那晚聊了很多,我思考了再三,也跟她很清楚的攤牌我不可能結婚(我才26歲,工作換了又換都還不穩定呢),我只是因為遠距離而有生理需求,感情上和我未婚妻沒有什麼問題,而就算這個小孩生下來我也不可能認他,更不可能幫她養,但我的炮友說終究是一個生命,既然來了就是緣分,不想造孽堅持要生,她算了算時間就是我的沒有錯;我聽了真的昏倒,更糟糕的是,我未婚妻不知道為什麼竟然發現了我有在約的這件事,現在跟我鬧要解除婚約…
我快瘋了現在整個不知怎麼辦才好,砲友莫名其妙懷孕就已經有夠煩了,我也不想因為外面的失去未婚妻,一定會被家人罵死,我也是很愛我未婚妻,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做?我不認那個小孩是可以的嗎?還有日後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我是不是應該要跟我的炮友簽切結書之類的?這樣小孩以後才不會影響我的家庭?
阿誠你好:
一、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你需否對小孩負責,主要在於你與小孩間是否具有真實的血緣關係;如果你確實是小孩的親生父親,則依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即無論小孩或是他的母親,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請求你認領小孩,而且民法對於此類訴訟之提起未設有時間限制。
二、再者,因身分關係涉及人倫秩序、養育子女等公共利益,法律並不容許個人任意拋棄其身分上權利,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認領請求權係身分上之權利,故不許拋棄。本件上訴人在其所立覺書表明不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所生子女與被上訴人無關,乃拋棄認領請求權之意,有覺書見證人吳振璋之證言足憑。此項拋棄,依上開說明,應屬無效。…」。因此,就算對方同意簽署「切結書」,向你承諾「不會依據前述民法第1067條規定要求你對小孩負責」等旨,也會被評價為無效的法律行為,不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
三、此外,現代科學十分發達,當可藉由DNA檢定等途徑確認親子間血緣關係,所以你也無須擔心小孩不是你的產品。以前民法第1068條雖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認在生母「生活放蕩」之情形下,因難以確定小孩的生父為何人,故不適用前述強制認領規定;惟後經刪除,其刪除理由即以:「…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四、看到這裡,你可能想問:是不是只要我拒絕與小孩驗DNA,我就不用負責了?可能跟你一樣想法的人不少,所以法院表示:「…上訴人始終拒絕鑑定,本諸經驗法則,非不可認上訴人寧見程序耗費,亦不願受不利判決。從而,本院綜核被上訴人已為舉證,並參酌上訴人拒絕血緣鑑定之全辯論意旨,認被上訴人主張與吳火獅有血緣關係,應為真實,自得向吳火獅之繼承人即上訴人請求吳火獅認領其為子女。…」;換句話說,在被告拒絕接受親子鑑定之情形,尚可藉由法院審理判斷,直接判定被告與小孩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
五、綜上所述,如果小孩真的是你的,就勇敢負責吧!或許做一個有肩膀的男人,才是家庭生活健全之道。
相關文章
約砲竟懷孕(上)
禁果的代價(下)
桃色風波(下)
我被詐騙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