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變小三(下)


前陣子剛分手,用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個男生,交往才發現他竟然已經結婚了還有小孩!?我竟然莫名其妙當了第三者!?


跟他在一起半年多,他其實對我很好,每天噓寒問暖,幽默好脾氣哄我把我當公主,很大方出去從來不用我出錢,情人節還送我iPhone當禮物,但其實很多事情不太對勁,比如說打手機給他都不接、他要在深夜才能回電、也不讓我加他的社群帳號,但他總是有各種理由:工作很忙啦、自己不喜歡被束縛啦、根本沒有在用社群帳號啦…等;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看到他的身分證,上面清清楚楚寫著太太的名字,用他太太的名字去查才發現他根本就已經結婚了,他太太的IG上都是全家出去玩的照片,查到的當下真的是震驚到不行,手都在抖,有夠渣,跟我說什麼工作很忙、什麼需要自己空間根本全部都是騙人的。


朋友閨密們都跟我說這個不好應該要早點斷開,我心裡也知道,但是可能在戀愛中就是不清醒,想攤牌但還是有捨不得,如果他不是真心,怎麼會在我身上花這麼多錢?也許他對我是真心的呢?如果他只是玩玩,何必我發脾氣的時候一直哄我?還是給他一點時間處理,也許他跟太太其實貌合神離呢?不可能!這種人就是慣犯!我只是他池塘裡的一條魚…很多種想法攪在一起,我也不知道我現在到底怎麼樣做比較好,跟他一起出去很開心也很快樂,可是他是已婚的阿…老師你可以罵醒我嗎?


我真的很氣,越想越生氣,我氣這個渣男也很氣很笨的我自己,我竟然還想傳訊給他的太太,告訴他這傢伙做了這樣的事,我心裡竟然有一個想法是:如果他們離婚了,也許還可以考慮和那男的繼續下去;但我的閨密跟我說要是他太太反過來咬我妨礙家庭,反而要吃官司的是我?可是我是不知情的阿,我根本也是被騙的,我現在到底應該怎麼辦?


聰明的小韓妳好:


一、看到妳的來信,我覺得其實妳很清醒。感情中真正能讓自己受傷害的,往往不是被人欺騙,而是自己騙自己。金錢無法用來衡量一個男人是否愛妳,對方給妳的金錢,不過餵食池塘裡魚群的飼料而已。再多的甜言蜜語也比不上男人的實際行動,假如對方真的愛妳,怎麼會忍心讓妳活在謊言裡面?又怎麼會忍心讓妳當小三?


二、從法律面來看,既然妳已經知道對方有家室,也應該選擇慧劍斬情絲,否則反而可能涉及對對方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須支付對方配偶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吳○豪固有隱瞞已結婚有配偶之事實而與被上訴人為男女關係之交往,惟被上訴人至遲於106年11月中旬前即明知吳○豪係有配偶之人,卻仍期待吳○豪可選擇被上訴人而繼續為男女關係之交往,二人並發生性關係至106年12月間,此已是有意促使吳○豪選擇背離與上訴人之婚姻,實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且違背第三人不應介入他人婚姻關係之善良風俗,客觀上可動搖他人夫妻間應信守承諾,相互扶持,彼此協力,以共同營造幸福婚姻關係之基礎;或夫妻間願共同修補關係裂痕之努力,足使吳○豪之配偶即上訴人心生極大的悲痛、沮喪、難堪、羞辱,嚴重破壞其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則被上訴人之行為,核屬故意不法侵害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其情節確屬重大。被上訴人縱主觀上認為吳○豪虛偽承諾將與上訴人離婚,誘使被上訴人與之繼續交往;或上訴人與吳○豪間之婚姻早就發生問題等情(見本院卷二第91至185頁),均非在其知悉吳○豪為有配偶之人後,仍可介入上訴人婚姻之正當理由,是被上訴人辯稱對上訴人無不法之侵權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三、至於先前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與對方交往,錯不在妳,法律上妳無須負任何民、刑事責任,甚至妳可以主張對方的欺騙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參照),或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參照)、貞操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1號民事判決參照),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四、祝福妳能早日忘記渣男帶來的苦痛,遇到一位真正愛自己的人!




相關文章


莫名變小三(上)


我不是第三者(下)


不婚怎麼了嗎?


經濟格差戀(下)

下一篇
莫名變小三(上)

我要協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