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個案研討-性侵害防治
由問卷調查顯示:台灣大環境是非常不安全,每個女性幾乎都會碰到過性騷擾的經驗,而男性也許是事不關己,但也可以幫助家人(配偶或子女)做預防性侵害的事前準備。
性騷擾的界定可分為兩大類:
(1)法定定義:
縱觀美國對性騷擾的法理界定,約可歸納出幾點共同特質:(1)以性別為基礎;(2)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3)具有性本質;(4)發生於上對下的權力關係中;(5)對當事人的就業或就學有負面影響。
反觀我國目前情形,現行缺乏對性騷擾的專屬法則,對於性騷擾問題之處則,而依據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勞動基準法內之相關條文,可能失之周全,然而,台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擬定之「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2000)中對於性騷擾之行為,有著明確規定,或可為國內法理定義之參考:(1)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令人不悅或有冒犯性質的言語、身體碰觸或性要求,或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2)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邀約;(3)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4)強暴即性侵害;(5)展示具性意識或性誘惑之圖片或文字;(6)其他與性有關之騷擾行為。
(2)實證定義:
西方學者經由性騷擾的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態樣以界定性騷擾。例如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實證定義,目前許多性騷擾研究都採此定義,以連續性的觀念來看性騷擾行為,認為性騷 擾是總括性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侵害,其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Fitzgerald(1990)
1.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2.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3. 性賄路(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顧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性相關的活動。
5. 性侵害(sexual assault):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而在國內部份,黃富源認為性騷擾為性別歧視的一種,其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會」的定義,視性騷擾為「本質為性而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並根據有些美國學者的看法,認為一般帶有性涵義的騷擾固然符合「本質為性」的性騷擾定義,而性別騷擾係指:以言詞、笑話與暗示等口語為主要的形式,對性別所表達的一種歧視,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性騷擾。
性騷擾沒有族群的差異性,羅燦英認為性騷擾除具有性暴力特質外更含有性別歧視的意涵,例如(1)行為者多為男性,被行為者多為女性;(2)對全體女性造成高度的受害恐懼焦慮;(3)全體女性產生規範與控制的效果;(4)剝奪女性近用資源與完全參與的機會;(5)有助於全體男性的聯結與凝結及(6)鞏固全體男性的優勢與權力。(羅燦英,2000年)
另據陳若璋(1993)之研究,則將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依照嚴重程度,區分為三種等級:
1. 第一級性迫害:包括語言猥褻、或講黃色笑話,意指言語騷擾。
2. 第二級性迫害:包括暴露身體隱私處,被碰觸、撫摸身體如胸部、臀部,強迫親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演猥褻舉動或色情行動。
3. 第三級性迫害:包括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迫口交、或肛交、被強迫性交且有凌虐行為。(這一級已是性侵害)
其實,「性騷擾」是由一種現實中的經驗發展成一個法律概念;過去久被壓抑的憤怒,已逐漸凝聚為對現實的不滿。那些隱藏在女性內心的抗拒,如今也在婦運團體的努力下,得以重見天日,而漸漸發展成一種可以尋求法律救濟的訴因。(C.A.Mackinnon,1979)
總之,性騷擾這個慨念,在經過法律規範後,重新回到社會脈絡中,和社會共同界定何者可以非難與反對,何者可以大聲申訴,或甚至何種感受是被允許的;同樣的,即使一種迫害的形式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非法(尤其是當受害人並無置喙餘地時),其社會成因也仍不會直接表現在法律上。因為法律之所以禁止這種迫害行為,可能是因為人們的痛苦或他們的情境,讓法律無法坐視不管,但法律並不一定會直接處理引發該迫害行為的社會問題。(C.A.Mackinnon,1979)
※性侵害犯罪理論
一般探討性侵害犯罪之主要理論有以下四種:
(1) 性別歧視論:(gender inequality theory)此論者大多為女性主義者,他們認為強暴是父權社會中之一種社會控制方式,因父系社會體系下,社會刻意創造出一個性別不平等之環境,使女性成為社會中之附屬地位,強暴及女性對強暴之恐懼,使得男性維持自身權力以超越女性。魯色(Russell)則認為,男性之所以採取強暴行為,乃基於對女權運動及女性追求性別地位平等希望之恐懼所採取之手段,用以維護男性自尊之地位(Russell,1980)
(2) 暴力容許論:此論者指出,愈贊成使用暴力以追求社會目標之社會,也愈容易將此暴力現象轉化到社會之其他現象中,亦即容許使用較多之「合法暴力」之社會,必然會產生較多之「非法暴力」行為。
(3) 色情傳媒感染論:即色情傳媒與性傷害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而言,
1. 色情傳媒與性傷害無相關論 持此論點者認為及至目前為止,並無明顯之證據足以證明性傷害行為與色情傳媒間具有模仿、學習或促進作用,雖然他們不否認某些色情傳媒可能對某些特殊性傷害犯罪具有促進作用,但在統計上並無明顯證明其相關性,因而對色情傳媒採取較寬鬆之檢審管制政策。(Holmes,1991)。
2. 色情傳媒與性傷害負相關論 持此論點者認為,色情傳媒對個人而言,具有宣洩作用,認為色情傳媒對個體之性成熟與發展具有積極性之幫助,如許多性教育開放者及心理治療之醫師,便支持色情傳媒對某些性抑制者具有協助其過度焦慮之功能,且色情傳媒 也可能
具有性教育功能,使人在心態上減除性行為是一種罪惡之功能。(Gillan,1978;Dalla,1982;Yaffe,1982)。
3. 色情傳媒與性傷害正相關論 持此論點者則認為,色情傳媒對性暴力傷害具有正面學習,煽惑及助長效果,此又分為兩派觀點:(黃富源,1995)。道德污染論 支持此觀點者大多為宗教家或道德家,他們認為色情傳媒會腐蝕男性之精神本質,引導男性性背離宗教教義,使其鬆弛謹守道德規範之意志,污染其精神生活,更助長其縱慾,.性濫交及頹廢墮落之性生活方式。迫害女性論 支持此觀點者大多為女性主義者,他們認為傳媒對女性而言,是一種生理及精神上之迫害,色情傳媒之內容極盡物化、矮化及羞辱女性之能事,使女性成為被宰制的工具,並強化男性在社會中主宰、主導與女性只是附屬地位之刻板化印象,此種色情傳媒當然對性傷害犯罪具有鼓勵及助長作用,尤其色情傳媒中散播性角色偏執之觀念及提供對女性攻擊之示範,使女性深具被害感。
(4) 社會解組論:持此論者指出,社會變遷結果,新舊規範間之矛盾、衝 突所引起之社會解組現象,傳統性機構(如家庭、學校、教會、鄰里等)之社會控制力逐漸喪失,社會產生高犯罪率、高自殺率、高心理疾病罹患率、高失業率及流浪漢比率現象,而此種社會解組現象愈嚴重之社會,容易產生暴力傷害之犯罪,同時也有較高的強暴率。
近親亂倫在性侵害中是非常讓人難以開口的題目,是普遍的一種隱諱,是無法公開說的,在近親亂倫中大家故意忽略部分,是很嚴重的,亂倫是一件敏感的事,現在學校也注意到了,幫助遭性虐待的兒童與其家庭,如果兒童功課突然下降,或行為異常這就值得注意了。近親亂倫存在許多不同型態,可能在以下的情況發生:
1. 婦女之間:最常見為父親或繼父,因母親的不在,而由其女代替。
2. 家族成員之間
3. 父子之間:父親兒童時期可能感到無能,或強勢權威的母親,或有無法解決的衝突,或同性戀者。
4. 手足之間:是台灣亂倫中較普遍的一種。
5. 母子之間:丈夫不在家或死亡,母親把兒子當替代品。
6. 母女之間:常是母親的童年是性侵害的受害者。
家庭亂倫的原因:
1. 破碎的家庭生活:一位對太太建立親密關係有困難的父親,便可能轉向與女兒建立這種愛意。
2. 無能的感覺:自制力不足,不能面對挫折,用亂倫的行為幫助他們克服無能的方式。
3. 酗酒問題:根據估計百分之二十至三時的亂倫案件中與酗酒有關。真的有關嗎?值得探討。
4. 混淆的家庭角色:有些案例中,家庭中的婚姻關係,可能迫使女兒扮演許多母親的角色和責任,包括性的角色,母親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察覺這種關係,但可能會視若無睹,而任其發生,有些母親在家庭中常是沒有角色的。
5. 失去控制:大部份來自家庭有問題者。因性與情緒上失控而亂倫。
6. 受虐的經驗:回朔到成長的經驗,許多亂倫的父親或母親,在小時候也是一個受害者,在兒童期都曾經在肢體上或情緒上受到虐待,這種代代相傳的受虐經驗,成為永不止息的夢靨。
近親亂倫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不論發生的時間有多久,或多少次,對受害者是一輩子的傷痛;在心理方面 對自我失去信心,對別人產生不信任感,與人建立信任關係會有困難,自責與羞恥感使受害者經常責備自己,至於其他問題如,社會行為嚴重憂鬱,自我混淆,婚姻關係障礙,長期亂倫對受害者而言,身體可復原,心理烙印難除。
性騷擾的應對模式
當個人在面對性騷擾時,可能因為不同的心理及社會資源,而採取不同的應對方式。
性騷擾的應對模式簡單分為兩種:
(一)、消極的應對模式:包括下列行為 1.忽視問題;2.不嚴肅看待問題;3.用過度婉轉的語氣,不直接阻止對方;4.以調換工作或單位消極地逃避;5.任其發展。
(二)、積極的應對模式:
1. 進行溝通:告訴騷擾者停止這種行為,不表態只會強化這種行為,這是最根本也是最必需而明顯的解決辦法,但通常被忽視。
2. 若情況沒改善.,則採取掌控情勢模式:
1)告知可信任之人:直接告訴可信任之同事或同學;不管如何,只要你不想和騷擾者接觸,一定要告訴其他人發生了甚麼事以及你對這件事的看法。
2)紀錄性騷擾事件:詳細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對自己所產生的其他影響,列舉目擊者,時間、日期、地點,事情發生後儘速寫下來,並妥善保存紀錄。
3)向組織內相關單位提出申訴:請求仲裁、調解或調查。
4)向組織外相關法治單位提出控訴。
長久以來,性騷擾一直是中外女性的共通經驗,但直到最近才被賦與社會地位。我國在父權制度的性別歧視傳統中,婦女人身安全與尊嚴長期受到忽視與排擠。希望對組織及個人層面分別提出性騷擾防治議題,以期提升國內婦女之人身安全與尊嚴。(本個案研討觀賞兩部影片:將軍的女兒 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