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退貨的養女(下)
2026-08-24
我本來就不喜歡小孩,先生過世後我不想要我先生之前領養的女兒了…
我是一個很糟糕的…後媽嗎?我也不知道我該算是什麼,每當我看到這個才七歲的小女生,我就會想起一年前因為意外過世的先生,已經一年了,但是我還是走不出來,平常要上班都還可以,但回到家看到她,我就會莫名的焦躁,看到她總是讓我想到我先生還在世的時候,控制不住我自己的語氣和態度,總是會不自覺的兇她、不耐煩,我自己也知道這樣不對,但我控制不了,每天都自己關在自己的房間掉眼淚,這一年來我的狀況非常的差,吃不下也睡不好,每天都像行屍走肉,我覺得我根本不適合當一個媽媽。
我是不孕的也不喜歡小孩,我和我先生跟各自原生家庭的感情也很淡薄,也不知道怎麼當好父母,所以當初說了彼此陪伴一生就好,只是結婚了幾年以後,因為他愛小孩有想領養的念頭,我們才一起領養了這個小女生,當時我先生是主要的照顧者,但如今我一個人要同時扮演黑臉白臉爸爸媽媽,我真的感到心力交瘁,像前幾天她一個人在房間玩,因為還有幾分鐘就到了要讀書的時間,我只是走過去想提醒,結果發現她聽見我的腳步聲就慌忙把玩具都拋下,趕忙把書拿在手上,眼角還不時往門口看,在這一刻我才明白我給小孩造成了多大的壓力,她才七歲阿,而我已經快要五十了,我真的能當一個好媽媽嗎?我真的能好好地把她撫養長大嗎?
她叫我媽媽,我的心裡都很酸,我能感覺到她這一年變的很懂事,功課都會自己做,吃完飯也自己收,我感覺…她好像也很怕我可能不要她了,但這樣是對的嗎?她應該還是天真玩樂的年紀,卻被迫要提早面對這些事情,我看到她這樣我其實很難受,所以我在想,是不是終止收養對她來說才是比較好的,我知道這非常的自私又殘忍,我也知道小孩子是無辜的,但我不知道,一個根本不適合當媽媽的人,硬把小孩子留在一個沒有愛沒有安全感的家,這樣對她真的是好的嗎?
女士你好:
一、閱讀你的來信,我覺得你是一位為孩子著想的盡責媽媽;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向來是先有責任,而後有愛,當你盡到媽媽的責任,相信愛已不遠。
二、從法律層面來看,養父母如要終止與未成年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須雙方間的感情或信賴已生不能回復的破綻,且須終止收養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 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 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第4款所謂『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係以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已生破綻,且達不能回復其應有狀態,致難以期待繼續收養關係為判斷基礎。…且由同條第 2項『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規定可知,同條第1項第4款之重大事由判斷應視養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而有所區別。於養子女未成年時,應從維護該子女之養育及將來幸福等立場,為終止收養具體原因是否該當重大事由之判斷。…」。因而可知,如你對孩子的不耐煩情緒,仍有解決或緩和可能;抑或孩子(未成年養女)擔心自己被棄養,而不宜再變動生長環境,法院均有可能不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三、至於你因先生過世而無法控制情緒,請無須過於擔心自責;對於孩子而言,媽媽無論有怎樣的不是,都是自己的媽媽。
四、末查,法律上所謂出養,指本生父母將子女的親權移轉他人(民法第1077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83條參照),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有關出養子女應委託收出養媒合養母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之規定,於本生父母始有適用;亦即,除非按照前開規定終止收養關係,現階段並不存在您(養母)將養女逕自出養至其他領養家庭之法律適用空間,特此一併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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