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為名的牢籠(下)


她說我是因為太愛你、太在乎你才會這樣!如果你心裡沒鬼,為什麼要怕?但裝定位app、奪命連環call、要我所有的密碼,是不是有點太誇張了…


一年前剛交往時,她不是這樣的,那時的她溫柔體貼,只是很沒自信很沒有安全感,她以前多任都劈腿所以在一開始交往的時候,她就要求我們彼此在手機都裝定位的app,我一開始覺得很公平,反正我心裡沒有鬼也沒有關係,但後來漸漸變得不對勁。


她會在我上班的時候奪命連環call,原因就只是因為我可能半小時沒有回訊息,問題我在上班我哪有可能一直回訊息?上周也很誇張,客戶臨時想改地點去咖啡廳談,在簡報的途中她就瘋狂打來質問我大哭大鬧,說為什麼定位的地點和我說的不一樣,還要我去拍在場的人,我一個男生在上班的期間被女朋友狂call,還要去拍客戶,也太丟臉了吧!客戶都虧我是妻管嚴!


現在越來越誇張了,她開始要求我交出所有社群平台上的密碼,不光是檢查我和女生的對話而已,她還會進去我的帳號去刪除我的女生朋友!我覺得這已經踩到我的紅線了,朋友都刪光我還要不要作人?我們吵過,她說她太愛我所以沒有安全感才這樣,好像也有道理,但我根本從來沒有亂來幹嘛的阿,是我不夠好所以才讓她變成越來越誇張的嗎?


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面對她,想到要和她見面我就覺得非常的焦慮,心上像壓了一塊石頭一樣,每天都在想怎麼樣她才能不要這麼神經質,每天都覺得擔心受怕,睡也睡不好,工作注意力都很渙散,我覺得我很心疼她,我也想好好對她,跟他一起走下去,但不知道為什麼變成現在這樣…


我有想過分手,但我覺得我還是有愛她的,只是她的行為讓我窒息,我也不知道怎麼辦,我連提分手都不敢,以我對她的了解,我怕她會來我公司鬧,或者跑來我家樓下堵我...我該怎麼辦?


小純你好:


一、 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 準此,對方以無安全感為由,未經你同意即刪除你在社群平臺上的好友,應已侵犯你的隱私權,甚至可能涉及刑事不法,建議你向對方表明你的感受及立場,並讓對方理解;兩人在一起應互相尊重,且只有當你擁有健康的心態,你才有能力協助對方克服其不安全感。


三、 此外,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向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申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應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請求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亦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所明定。從而,你來信提及之「奪命連環call」、「刪除臉書好友」、「去你公司鬧」、「跑去你家樓下堵你」等行為,視情形亦可能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之家暴或跟騷行為,你可以依據該等法律規定向你的住所地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或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以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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