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下)


如果求婚了以後,另一半拿出婚前協議書,你會簽嗎?


和女友本來就規劃了雙方都過30歲要結婚,女友也之前就有提過婚前協議,我以為那只是講講,想說頂多寫些家事安排與經濟規劃吧,結果沒想到她認真的列了以下條件,還打算找律師雙方正式簽名蓋章:1.男方須買房,名字掛女方或共同持有。2.女方每周只有六日和男方住,一到五住娘家。3.過年過節各在自己的家裡過。4.男方需支付所有家庭生活費用,並每月給與女方三萬零用錢。5.家事由男方負責,將來若生小孩,小孩教養亦同。6.男方若有外遇,男方淨身出戶。


我覺得很誇張、很離譜,我有嘗試問女友怎麼會想簽這個?他說是他爸媽的想法,覺得簽了對女生才有保障,但他問了他的同事們很多也都有簽,覺得大家照著條約走,也沒什麼不好。我聽了覺得心情很複雜,我當然知道只有我愛你你愛我是不能支撐一個家庭的,但是婚姻這個東西不應該是大家同一條船嗎?無論風雨、順境逆境,都對對方不離不棄,結果婚都還沒結,已經說我外遇要淨身出戶?再說了簽的這些條款也有點太偏頗了吧…錢都我要出、事情都我要做、一周卻只有兩天住一起、過年過節也各過各的,這樣結婚到底有什麼意義?還有第一點我就不行了,房子我現在根本就買不起阿…


跟我家小康的環境相比,他從小就是社經地位不錯的環境成長的,可能他爸媽本來就覺得我高攀、也怕我萬一怎麼樣分他的財產吧?還是故意要刁難我讓我知難而退?但我認識交往的時候根本不知道他家的狀況,也不是為了這個才要跟他結婚,我愛他,喜歡他孝順、溫柔、對未來有規劃,我是真的把他當成我自己的另一半,但現在我卻覺得好像被他、他們家當作一個要提防、不能信任的人,我不知道這個婚是要結還是不結,也不知道是該跟我女友談還是跟他父母談、要用什麼態度去談,也不知道是要堅持我的立場,還是要妥協?心情好亂…


阿榮你好:


一、婚前協議究竟是在穩固雙方感情?還是在掏空雙方感情?顯然你們之間對此存在歧異,建議你首先尋求與他溝通,畢竟他才是你的結婚對象;如果雙方感情無法克服歧見,日後感情也恐將被歧見吞噬。

二、法律層面,婚姻既以夫妻雙方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倘婚前協議之內容違反該目的,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惟倘未違反該目的,亦未違反其他善良風俗,法院原則上肯認其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參照)。準此,有關你來信提及之各項婚前協議條款之效力如下:

(一)「男方須買房,名字掛女方或共同持有」:應屬有效。惟法院可能認定該約定為民法上贈與契約,男方於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前,依法得隨時撤銷其贈與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該約定為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4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女方每周只有六日和男方住,一到五住娘家」、「過年過節各在自己的家裡過」:前者似違婚姻永久共同生活目的,或有被法院評價為無效之可能性;後者則尚未違反該目的,應屬有效(新北地院94年度婚字第430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男方需支付所有家庭生活費用,並每月給與女方三萬零用錢」、「家事由男方負責,將來若生小孩,小孩教養亦同」:其中涉及家庭生活費用及家事分工之部分,雖可能有失公平,惟既經雙方同意,法院或許會寬認其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涉及小孩教養部分,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不得拋棄,應屬無效(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例參照)。

應注意者,由於婚前協議之目的係在維繫婚姻生活,與離婚協議不同,縱雙方於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須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倘他方對於婚姻生活之破裂存在可歸責事由,法院仍可能認定該他方不得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參照)。

(四)「男方若有外遇,男方淨身出戶」:倘雙方約定一方外遇時應賠償他方一定金額,該金額性質上屬精神慰撫金之約定,應屬合法。惟若其數額已達「淨身出戶」程度,則有過高之可能性,遭「淨身出戶」之一方得訴請法院酌減(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祝福你們能夠以此為契機,更加了解彼此,穩步往人生下階段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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