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訂定性生活契約
2022-08-29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家庭主婦,原本和老公都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繳完房貸後,日子還算過得去,但其實無法存錢,去年孩子出生後,因為產程有問題,孩子有些腦傷,常常發作癲癇,只好離職全心照顧寶寶,和老公男主外、女主內,生活拮据點,但也還能配合,今年年初老公開始抱怨我的心思都在寶寶身上,半夜無法和他親熱,一開始只是抱怨,後來開始大吵,這個月開始,他開始要求我若不配合他需要的性生活,就不再給生活費,還要我簽下同意書,同意一周兩次的要求,若違反就要跟我離婚,寶寶他要帶回去給婆婆帶,以後也不准我去看,為了拿到寶寶的醫藥費、奶粉錢,我只好簽下同意書了,跟朋友訴苦時,朋友說契約要符合善良風俗,雖然我有簽名了,但應該不用履行,沒有違約的問題。請問律師,我老公說性生活是夫妻義務,我一定得履行,是真的嗎?他可以要求我簽下同意書嗎?這張同意書是有效的嗎?
律師回復:
按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果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夫妻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也就是應該居住在同一住所或居所,惟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不代表夫妻必須同房或同床,更不能違反他方意願而為性行為,如果夫妻一方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仍屬侵害他方之性自主權,構成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裁判意旨,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具體而言,例如:
1.夫妻的一方沒有固定住居,他方自然無從同居;
2.夫妻的一方有不堪與他方同居的事由,例如遭對方家暴或虐待等;
3.不適宜同居,例如疾病、就醫等原因;
4.為就業或職業上需要而暫時分居,如出差或外調等;
5.依法令規定無法同居,如對方入獄、服兵役等;
6.夫妻的一方不堪受他方親屬的虐待而無法忍受共同生活。
如果沒有不同居的正當理由,夫妻之一方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可依家事事件法第98條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命其履行同居義務。法院作成命同居的裁定之後,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分居狀態繼續存在的話,就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惡意遺棄」的裁判離婚事由,被惡意遺棄的一方就可以據此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至於夫妻間簽訂類似「性愛合約」是否有效,按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合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依法就會被認定是自始無效、不存在於當事人間,當事人自然就沒有義務要去履行合約了,而且合約的前提是不能在強暴脅迫狀況下簽定的。
夫妻雙方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訂定家庭公約,例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輩等家務分工及家用支出的約定是有效的,但若為遂行私慾,而為性愛次數、時間地點、方式等「性愛合約」之約定,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認定係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因此,案例中的太太不但可以不簽這樣的合約,就算簽了也是無效,沒有履行合約的義務。
廣告--此篇文章由衛生福利部贊助(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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