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小孩被帶出國定居怎麼辦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離婚已經兩年了,前妻是越南人,當初離婚是協議離婚,兩名小孩的監護權為共有,因為我是跑長途客運的司機,上下班不固定,平常都是前妻照顧小一、小二的孩子,我有休假時就去看他們,上個月休假時,忽然發現前妻和小孩都搬家了,四處問朋友才知道前妻覺得已經存夠錢,她要回家鄉買房子開店,已經離開台灣、搬回越南了,前妻在line上把我封鎖,我沒辦法連絡上她,去學校問老師,老師也說前妻告知小孩要回去越南上學,不會回台灣了,難道我從此以後就看不到我的孩子了嗎?


    個案與前妻雖已離婚,惟就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仍協議為共有,並未特別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二人對未成年子女均享有完整之親權權利,不容他方侵害或妨礙對方行使親權。以下就二個層面提出分析與建議:


    首先從刑事責任來看,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及第241條略誘罪的訂定,是為了保障父母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以保護家庭的圓滿關係,無論使用和平或不法手段誘使未成年人脫離父母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即觸犯該罪。就本案言,前妻未得個案同意,逕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係以和平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脫離個案之親權、監督權,又未成年子女未滿16歲,依前揭刑法規定,已構成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個案可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並可請求檢方對前妻發布通緝,一旦前妻入境台灣,即可依法予以逮捕拘提,如前妻持續滯留越南未返台,亦可請求檢方依我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0條規定,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越南政府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惟我國與越南並未正式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或條約,越南政府是否就此個案同意提供協助,尚不可知。


    另方面從民事責任來看,按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是法院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前妻未得個案同意逕將未成年子女帶回越南上學,應有長久居住越南之意思,顯已對個案行使親權造成嚴重之妨礙,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不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又前妻私自帶子女出國亦有濫用親權之嫌,建議個案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或第1090條之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予個案單獨行使或宣告停止前妻行使親權之全部,以取得單獨完整之監護權。


    個案聲請改定監護權時,也可併向法院請求前妻交付子女,如前妻及未成年子女滯留越南未歸,可請法院依照「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送達司法文書予前妻,如獲民事勝訴判決確定後,個案即可持我國法院確定判決,依「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向越南當地管轄法院聲請承認並執行我國確定判決,以達最終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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