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改定監護權
2022-04-28
律師您好:
我和前妻結婚十多年,兩個孩子相繼出生後,我們常為了教養方式而吵架。以前還住一起時,大兒子(小二)鬧起脾氣會打我和前妻,我認為小孩若不趁小教,長大行為偏差是我這爸爸沒盡到管教責任,經常氣到動手打他,當時反被我前妻告家暴! 她明明也會打小孩! 我在法庭上要解釋時都被拒絕,讓我覺得不公平!去年因實在難再相處下去而離婚,而因為保護令,我連與孩子會面都受到很多約束,還要依前妻提出的方式配合。
這陣子冷靜了些,我開始接受大兒子有過動症的事實,目前暫定會面期間我都用不同以往的方法跟孩子相處,也算融洽,卻發現孩子身上有瘀傷,旁敲側擊得知是我前妻打的,期間我也向監督會面的社工反映,都沒有下文,感覺我已被貼上標籤,那社工根本不相信我說的。
我希望接下來可以爭取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但我真的很擔心執法人員不站在我這邊,請問律師我後續可以怎麼做? 在保護令效期間我該如何爭取孩子的親權?我應該注意什麼? 太太都有社工幫忙,有什麼管道能給予我幫助嗎?
首先,在保護令有效期間(通常為二年以下,也可以聲請延長),您當然還是要切實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以免因違反保護令而涉及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近來發現小孩身上有瘀傷,建議可以利用與小孩會面交往期間,除了從小孩身上多了解平日小孩與前妻或其他同住親友之互動,以確認可能之加害人或施暴者外,同時也可以帶小孩到醫院進行檢查,如有疑似遭受不當對待之身心傷害,則請醫院一併開立診斷證明書,再持相關證明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聲請保護令(除警察機關外,也可以向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各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直接撥打113保護專線,均有專人可提供協助),如小孩有遭受家暴的急迫危險,可請求警方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如非急迫情形,也可聲請通常保護令,警方受理後也會通知社工等相關單位適時介入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除了為小孩聲請保護令外,您也可以同時向小孩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聲請,聲請時可以向法院提出驗傷或診斷書,證明前妻或其同住親友確有不當對待小孩之情事,足見前妻監護照顧小孩不當,顯對小孩不利,如法院核准對前妻的保護令,依家暴法第43條規定,更可推定前妻擔任監護人不符合小孩之最佳利益。
在改定監護權案件中,法院依法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小孩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法院也可能委託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包括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社工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專業之評估意見供法院參考,法院多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
擬爭取監護權之一方,建議可依照前述各點向法院積極提出相關資料或佐證,證明由其監護較符子女之最佳利益,惟如法院調查後認為父或母均不適任時,也可裁定交由較為適任之近親(如祖父母、叔伯姑姨等)或其他適任之人擔任監護人,如無適任之人,也可裁定交由當地社福主管機關擔任臨時的監護人。
廣告--此篇文章由衛生福利部贊助(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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