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想越不對勁(下)


我還以為我單身20年,終於交到女朋友了,結果現在被告了性侵,原來這一切都只是我一個人一廂情願嗎…..


我喜歡一個女生H一兩年時間了,我朋友都說你們也沒啥曖昧的互動阿,也有人說感覺他對你沒興趣之類的,但我覺得好像沒有真的這麼糟阿,總還是有希望的吧,還是一直對他很好,這中間他也換過好幾任男朋友,但我們一直都保持著不錯的關係。


兩周前他和前男友分手以後,他找我出去喝酒,他跟我講了他前男友很多很多的鳥事,什麼劈腿阿、脾氣很壞阿、大男人阿,說著說著他就大哭了起來,我也搞不懂他是為什麼哭,但當下不知哪來的勇氣就告訴他我來當你的男朋友!我會保護你的!不知道是因為喝了酒還是怎樣,總之那晚的氣氛不錯,感覺他對我也不是很抗拒,我們也就有發生關係,隔天感覺也一切正常,我還跟她說那我之後每天來載你上課…


結果從分開一天兩天之後,他LINE、IG、FB從有說有笑變成完全沒有回應,上週他突然LINE我告訴我她和男友復合了,要告我性侵!?我整個震驚到不行,回他的訊息時手都在抖,當時不也是你情我願的,我根本沒有性侵他阿!?就因為現在跟男友復合,所以變成我是一個性侵犯嗎!?


人心怎麼會這麼可怕,我真的好難過,我是真心喜歡一個人,為什麼會變成這樣…自從這件事發生以後,我感覺我朋友看我的眼神都好像在指責我,我現在感覺每個人好像都沒辦法相信了,連出門都覺得恐懼,大學的課也不敢去上了。我本來清清白白的一個人,這下背上了性侵犯的汙名,我以後還有辦法工作嗎…還有辦法在社會上立足嗎?.


茲就本案例相關法律責任分述如下:


一、本件H女提告性侵是否能成立:

(一)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定有明文。


(二)首應釐清,強制性交罪所保障的法益並非身體而是自由,其核心概念在於一個對性行為有完全認知的人,基於其內在意思決定自由,願意與他人身體接觸到何等程度(握手、勾肩、摸頭、親吻…),唯有在主觀上認知和意願都未被壓制的情況下所從事的性行為,才不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三)也因此,本案例在認定性侵是否成立之關鍵在於是否違反H女的主觀上認知和意願?然H女當下的主觀意願顯現於其內在意思、心中想法,第三人根本無從探知其內在真實意願,僅能從H女外在行為推斷其主觀意願,故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裁判要旨:「按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從而判斷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認定。」;即從上列客觀事實作為審認是否違反內在主觀意願之判斷基準。


(四)準此,倘若H女已成年、且無任何身心障礙缺陷,行為當下亦無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等情形,應認其對於與阿肥性交已有完全的認知。至於是否違反H女主觀意願,若按上開刑事判決所列判斷標準,本件H女並無逃離、求救、亦不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阿肥性交之客觀行為,應認兩造性交並未違反H女之意願,核與刑法第22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故H女提告性侵無從成立。


二、面對H女提告性侵,阿肥應該如何自保:

(一)承上述,倘若H女對阿肥提告性侵,通常會先發交警察調查,再由警察將調查結果呈報管轄地檢署檢察官,經檢察官傳喚相關當事人為充分調查後,方會作成起訴、不起訴與否之判斷。


(二)也因此,阿肥在面對警察、檢察官所為陳述攸關重要,斷不能因逃避而拒不前往應訊,反而須準備充足、將事發始末為全盤詳細說明(或可委任律師陪同辯護);其中,H女對於兩造性交當時所外顯的客觀行為當屬關鍵,即除了舉證證明H女並無逃離、求救、也未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外,若當初是由H女主動邀約阿肥發生性關係,或是兩造發生性關係後H女仍與阿肥親密互動等文字或通話記錄,阿肥當可將上開紀錄留存後,陳報警察、檢察官作為兩造性交並未違反H女意願之有力證據,俾促使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三、性侵的刑事紀錄對未來就業是否會有影響:

雖然性侵的刑事紀錄雖屬個人資料,並非公開資料,且一般雇主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也無法直接查詢,然若從事與兒童(即未滿18歲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不設年齡限制)之相關工作,僱主可要求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查核申請雖須由雇員自願提交,但依照教育部規定,計畫擬聘人員須接受性侵犯罪紀錄調查,確認無紀錄後始可聘用,故性犯罪的刑事紀錄對未來就業,尤其是教育方面的工作,必然會產生負面影響,不可不慎。




相關文章


約會強暴(上)


我不是第三者(下)


肺炎不平靜

下一篇
越想越不對勁(上)

我要協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