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照顧責任問題


律師您好:


我是家裡的老么,我爸媽都80歲了,媽媽現在有嚴重的老人失智症, 原本是爸爸在照顧的,但爸爸三年前中風,也倒下了, 兩個老的都需要人照顧, 原本是我和哥哥姐姐共同出錢請看護,但兩個老人一個看護實在顧不來,我後來也辭職一起照顧爸媽,結果去年開始,我哥哥說生意失敗,沒錢可以出照顧費,姐姐又說她小孩要出國讀書,也不給照顧費了,現在所有照顧支出和責任都落在我頭上,我的存款也快花完了,再這樣下去,真的要把我跟爸媽逼到絕路!想請問律師,這種狀況,我能不能夠對我的哥哥姊姊要求他們支付應付的費用呢?


1.按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除非本身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否則案主及哥哥姐姐對父母應共同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共同分擔扶養費用。從案主所述情節來看,哥哥生意失敗、姐姐小孩出國念書,原則上還不構成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即便二人確實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也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民法第1118條),所以哥哥姐姐拒付扶養費用,顯屬無理由,案主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哥哥姐姐給付扶養父母之費用 。


2.法院在決定分擔扶養費用時,雖然通常是子女平均分擔,惟按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是依照子女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扶養義務,所以有可能法院依個案情形判決某人負擔多一點、某人負擔少一點,另外,實際從事照顧工作也是一種分擔方式,所以也有可能採行有人出錢、有人出力之方式分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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