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探視權
2021-04-15
律師您好:
我是個努力工作的單親爸爸,6年前因為我老婆外遇,我們吵得很兇,她偷偷錄音並且用這個證據申請保護令,法院不但核發了還限制我必須離家 ,後來我太太用保護令申請離婚 ,法院竟然還判決通過小孩的監護權歸她,害我必須跟我最愛的兒子分離, 我每個月乖乖付扶養費,只是有時候手頭比較緊, 只要錢晚給幾天,前妻就借題發揮,刁難我看小孩的時間, 什麼學校要補習或是感冒,又說兒子太累,總之我約見面的時間,不斷延期又改期 ,我已經快半年都沒跟兒子見到面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我能不能聲張我的權益? 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幫我見到兒子 ,我願意努力賺錢給兒子花 ,但我不甘心給那個女人,最好是我能夠把孩子搶過來!請律師教教我辦法!
1.探視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父親可依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父親,惟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母親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如母親拒不配合履行,法院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改定監護權: 父親可依民法第 1155 條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法官原則上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 無故阻止或不遵守探視權之約定,實務上被認為是有做出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有可能據此 當成改定監護權判斷的重要依據。
3. 判決離婚 :如偷錄音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可提出刑事告訴,如因此有罪判決確定,即可據此對已確定之離婚判決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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