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擬個案─財產處理


律師您好:

我對我兒子痛心至極,我從小照顧他、讓他有好的學業、經濟無虞的生活,但他不學好,喝酒、賭博、還酒駕,我不斷幫他收拾這些爛攤子,他老婆跑了,也沒工作,我不罵他,讓他回家住,前幾天我只是叫他把房間裡的衣服整理好,他竟然拿酒瓶痛打我這個父親,後來還是鄰居聽到聲音才來解救我,身體的痛還可以忍,但我真是心寒極了, 我對這孩子已經不抱任何期待,我考慮過了,我剩下的錢不多,但我寧可給我的女兒跟孫子,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確保我兒子不會拿到任何一分錢呢?


1.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案主兒子以酒瓶痛打案主之事實,應可認定構成所謂重大虐待情事,只要案主表示兒子不得繼承,兒子依法即喪失繼承權。至於所謂「表示」,只要案主有這樣的意思表示即可,口頭或書面均可,表達之對象也不以兒子為限,但為免爭議,建議仍以具有法律效力之遺囑較為妥適。


2.附帶說明,兒子喪失繼承權後,依事實陳述來看,案主尚有女兒,故女兒係合法繼承人,至於孫子則非繼承人,案主可以遺囑方式將財產以遺贈方式留給孫子,惟女兒仍受法律規定特留分(應繼分之1/2)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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