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無薪假(下)


我從二月開始被某航空公司強迫休無薪假,房貸加一個月最基本的開銷是六萬塊起跳,我現在薪水一毛錢也沒有,存款頂多撐個兩三個月,我老公也被降薪,表明他無法多付,我現在看到那些失去工作走投無路的自殺新聞,都想著我也許就是那下一個主角…


公司叫我們放無薪假,勞資會議的也有開,但高層的態度是,現在就是沒得飛,公司的營運也有困難只好砍班,乾脆放大家無薪假,你硬是要來上班要薪水,也只是大家一起死,真接受不了就自己辭職吧?!還說現在這個說是無薪假,其實是留職停薪,之後班回復了,隨時能回去上班,算是給我們的福利?這個東西真的合法嗎?還是在騙我們這些不懂的小員工阿,公司這樣做我們難道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嗎?


那我能怎麼辦呢?我也只能同意阿,弄個魚死網破,公司真的倒了對我也沒有好處,弄的不好在這行名聲壞了,我以後還要做人嗎?


我們兩夫妻以前生活還蠻愜意的,每個月都有一些閒錢可以去吃吃大餐、旅遊什麼的,結果老公現在每天回家就是跟我吵架,他說生活費每個月都透支、他那邊負擔很重、叫我解定存去付開銷,開什麼玩笑?他負擔重我就不重嗎?解定存是會虧錢的耶,更何況就這幾個月,不是我老公嗎?多付一點是會怎麼樣?還會說我在家裡也不做家事,嫌我這個做不好那個做不好,有沒有搞錯,本來就說好了家事是兩個人分著做的!現在就跟我計較這麼多,我當初嫁他幹嘛?本來不會每天見面還沒事,現在每天看到他就煩!


我根本不知道這個無薪假會放到什麼時候,但也不敢貿然辭職去找別的工作,每天不知道自己能幹嘛,在家裡悶得慌,但要出去走走,一來怕有疫情,二來我其實也不知道要去哪裡,覺得自己真的好像米蟲一樣很沒用,每天度日如年的,心理都很不踏實…


全世界近期均受新冠肺炎(COVID-19)之影響,許多人潮聚集的活動停辦,民眾也盡量避免外出或出國旅遊,疫情嚴重衝擊各產業,公司營運面臨困境,通報實施無薪假的企業數也持續增加,茲就實施無薪假之勞工相關權益分述如下:


一、何謂「無薪假」?其法源依據何在?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即已明文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外,否則雇主均應給付全額工資給勞工,質言之,勞動基準法中並無「無薪假」之概念。


(二)然而,勞動部為幫助雇主撐過景氣低迷困境,避免雇主因停工或減產而資遣勞工,致生諸多社會問題,希望雇主能與個別勞工協商,採取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渡難關,從而另行頒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鼓勵雇主以「無薪假」方式替代「資遣」,此即現今「無薪假」之法源依據,先予敘明。


二、應先減少高階主管福利分紅,始能與個別勞工協商是否實施無薪假


(一)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二)即,雇主於實施無薪假之前,應先行減少高階主管福利分紅,倘採取減少高階主管福利分紅等手段後,仍無法改善公司營運困境,必要時始得進一步與個別勞工協商是否同意實施無薪假。


三、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單方強制實施無薪假


(一)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及第9條:「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闡明棊詳。可知,雇主如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因涉及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工可斟酌自身經濟狀況決定是否同意,雇主並無單方決定實施無薪假之權利。


(二)也因此,如勞工同意配合放無薪假,勞雇雙方應以「書面」方式約定,此書面約定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若未以書面方式約定,視同勞工不同意放無薪假。又如勞工不同意放無薪假,則勞雇雙方仍須回歸勞動基準法原則規範,勞工不減少工時,雇主亦應給付全額工資給勞工。


(三)承上述,茲因「無薪假」係以勞資雙方達成共識為前提要件,若勞工不同意卻仍遭雇主片面強制實施無薪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於知悉實施無薪假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除此之外,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實施「無薪假」,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無薪假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一)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二)次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第1條第3款及第5款均載明:「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三)因此可知,「無薪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實施期間屆滿後,不得延長,雇主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實施無薪假期間公司營運若恢復正常,雇主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五、無薪假期間並非無任何薪資收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一)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970130987號函釋要旨:「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再按,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四)準此可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公司雖然可以依照工時調整薪資,但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基本工資為每月23,800元)。


六、實施無薪假期間,勞工可另行兼職


(一)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第2條載明:「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二)因此可知,即便雙方原先之勞雇契約有禁止兼職之約定,勞工在實施無薪假期間仍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以利勞工另謀出路維持家計、減少因工資縮水所受衝擊。


七、結論


(一)綜上,就本案例而言,航空公司應優先減少高階主管福利分紅,若仍無法改善航空公司營運困境,必要時始能進一步與小小空服員協商是否同意實施無薪假。而小小空服員仍可斟酌自身經濟狀況後決定是否同意,航空公司並無單方決定實施無薪假之權利。倘若航空公司未經空服員「書面」同意即逕自實施無薪假,空服員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於知悉實施無薪假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向航空公司請求資遣費。


(二)除此之外,航空公司片扣減工資行為業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小小空服員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對航空公司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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