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仁之憾
2010/05/12
一對相戀多年的情侶,因男方遲遲不肯結婚,女方因而吵鬧不休,致使兩人感情逐漸破裂。幾個月後,兩人再度又為了結婚問題爭執不下,已經歇斯底里的女方以死相逼,情緒激動的男方脫口而出:「那你就去死吧!」沒想到女方真的就轉身衝出陽台,跳樓自殺身亡。
問:男方有無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一、女方以死相逼時,縱有自殺之意,但尚未確定。因男方說出:「那你就去死吧!」,致女方決意自殺,跳樓身亡,男方可能被認定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教唆自殺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即使罪證不足,男方亦可能一輩子承擔心理折磨,故說話不可不慎。
民事責任:
一、男方鼓吹女方自殺之言語,直接導致女方跳樓身亡之結果,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男方應對女方之父母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民194參照)。
二、若男方未成年,上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男方之父、母連帶負責(民187參照)。
務實法律事務所蔡鴻斌律師、施旻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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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
很多人都聽過「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這句話,卻不見得知道其由來典故。《資治通鑒》晉書卷周顗列傳中記載,晉中宗重臣王敦起兵作亂,其弟王導及家族受牽連;王導請周顗(字伯仁)為其說情。周伯仁雖然表面不加理睬,但積極上書為王導請命,然王導不知,而懷恨在心。後來王敦握有大權,詢問王導要不要殺掉周伯仁,王導一言不發,最後導致了周伯仁的被殺。後來王導得知實情後,痛哭流涕,說之:「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歷史殷鑑,如今成了「無心之過」的代名詞。
社會上屢見雷同本案例的事件:夫妻吵架,一方按奈不住激動的情緒大罵對方去死,另一方轉身就衝去跳河、或是隨手拿起菜刀自殘傷人;也有聽見親友感嘆人生無趣時,毫不在意的隨口說:「死了就一了百了!」的玩笑話,或是未能同理的充耳不聞、未能警覺的協助,直到幾天後對方不見蹤影,才知事態嚴重。甚至又如學生比膽識「看誰不怕死」,在高空彈跳或是窗檯邊懸掛,一旁的同學可能鼓譟、可能言語激將又或沒有適時阻止,最後該學生墜樓身亡……。
這些人都不是真的有意輕生者,那些人也都不是真的想要看到不幸的事情發生,但偏偏情緒高張下的話語,難以理智、傷人自傷於無形,當下卻難以控制;或是該出善言好話、強力勸導的時刻,又未能體察對方心意、或輕忽了後果。
無心之過,易成大錯;言語可為刀,不言語也可為刃。「伯仁之憾」是一條寶貴的生命,這代價也太大了啊!
※情緒管理是人生必修的大課題,很多憾事往往發生在情緒未能適當控制之下;突發的衝動意外,僅能靠當事人智慧與修養的處理。但是對於一些可預期或可防範的狀況,希望大家都能對週遭的親友多一點同理心與關懷心;台北市生命線協會24小時不打烊的自殺防治專線(02-25059595),以及本會承辦之衛生署安心專線(0800788995),提供輔導諮詢與各種資源轉介服務。發現任何徵兆,請幫助他尋求專業諮商協助或主動警急通報。